
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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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和完善前期项目管理,有效推进项目建设,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筹划、工程咨询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研究、项目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咨询、评估以及施工图设计、招投标资料编制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前期工作项目应履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新政发〔2011〕66号)和《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1〕145号)的规定程序。
第五条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编制和综合管理,监察、财政、建管、规划、审计、环保、招投标、国土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的相关服务、管理、监督工作。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开展。
第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及方向,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符合本县行政区域发展需求,按照可能性和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前期工作计划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县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于每年9月上旬前向县发改局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县政府投资前期工作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县发改革局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后,形成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下达。
有实施必要,但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未申报的,县发改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可以直接将其列入计划,一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前期工作计划项目申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拟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
(三)责任单位或项目法人;
(四)年度工作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分为:1.课题研究;2.项目建议书编制及报批;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4.初步设计编制及报批;5.施工图设计与报审;6.招投标等开工准备工作;
(五)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估算及筹措方案;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政府投资前期工作计划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落实以下支持性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年度重点建设(预备)项目,争取国家和省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要素支持;
(二)对前期工作进展快、建设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优先按计划安排财政性前期经费。
(三)将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四)优先协调解决征地、拆迁、供水、供电、交通、政策处理等事宜;
(五)协调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持性政策。
第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月度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半年度分析通报制度、前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以及县级领导联系制度,切实加强对前期工作的协调、沟通和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逐步引入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原则上应选择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按有关规定实行成果评估和审查制度,确保其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项目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服务采购及综合管理所发生的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投标等服务的采购及项目的筹划、调研、评估、论证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县政府设立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由县财政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实行直接支付管理。前期工作专项经费按照“总额控制、及时归还、滚动使用”原则安排。有融资平台的部门、园区和国有公司自行投资建设的项目,其前期经费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凡使用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的单位应分别向县发改局和财政局报送前期工作目标承诺书和经费使用计划,经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按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开工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将前期经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并及时、足额交还已使用的经费。项目经决策论证不再实施时,其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已使用部分,经县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核实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核销,结余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收回。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列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自觉接受县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列入县级机关、乡镇(街道)和园区年度绩效考核。项目法人或者责任单位、项目前期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投标等中介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因失职造成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终止其在本县行政区域承揽业务资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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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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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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