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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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补充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县政府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1〕34号)文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前阶段推进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有关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工程建设资金。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工程决算审计结果核定,如果审计结果超过中标价的则按中标价予以核定。为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在规划设计时,工程按建设难易程度、坡度陡缓、路、渠、挡坎配套及覆土等工程需投入的情况进行概算,允许突破新政办发〔2009〕91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概算上限。
二、工程招投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工程应采取公开招投标,否则不予验收。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文件要求,对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为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复垦工程预算造价在200万元以内的可以在乡镇(街道)招投标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中涉及搬迁的农户,没有享受过地质灾害搬迁补助的,按地质灾害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在《2012年农业农村配套政策》中村庄集聚区建设自然村搬迁资金中列支,具体按《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1﹞34号)文件执行。
四、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建新区测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费用按每个项目12万元,在项目批准立项后一次性拨付给乡镇(街道),具体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掌握使用。上级下达的示范项目补助奖励经费按实际数额拨付给对应的乡镇(街道)。为减少乡镇(街道)资金压力,加快项目启动,在项目批准立项并按规划设计在完成拆旧后,乡镇(街道)可申请预拨不超过80%的拆旧(含青苗)补助费。项目通过验收认定后,各项费用予以拨清,不再提留保证金。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土地 综合整治△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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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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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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