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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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新昌县国际物流业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加快发展新昌县国际物流业,助推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64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绍兴市国际物流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绍政发〔2010〕61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国际物流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务、海关、国税、外管等涉外业务管理部门要提高对国际物流企业,特别是进入新昌县国际物流中心企业的服务质量,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配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延长服务时间,提供便捷服务。海关要进驻新昌县国际物流中心。对在新昌报关的出口企业,可优先享受出口退税,在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原则上20个工作日给予退税。
二、加大对重大国际物流项目用地、用水、用电的扶持。对省、市、县重点国际物流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按照仓储、运输等相关行业标准控制用地规模,在集约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及时满足用地需要。对新昌国际物流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按规划进入新昌县国际物流中心的企业,用水、用电政策按《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昌县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1号)执行。
三、简化审批登记手续。工商、海关、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简化程序,完善服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其他各种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加强后续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对本县注册货代企业、集装箱运输企业符合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
五、鼓励新昌县国际物流中心积极引进船公司或受其委托的管箱企业在物流中心设立集装箱提还箱点,供进出口企业、货代公司在新昌还箱、提箱,年进出集装箱净增部分每标箱奖励60元,其中2012年减半奖励(2012年月平均标准箱为2013年奖励基数)。
六、鼓励在新昌属地海关报关。本县进出口企业在新昌县属地报关且进入新昌县国际物流中心出口施封、进口验封的,每标准箱补助人民币60元,只在新昌属地报关但不在新昌县国际物流中心出口施封、进口验封的,每标箱补助人民币30元。本县的国际货代企业在新昌属地报关且进入新昌县国际物流中心出口施封、进口验封的,年规模达到100至500标准箱、501至1500标准箱、1501标准箱以上的,分别给予每标箱40元、50元、60元的补助。报关公司在新昌报关的,按每票报关单补贴人民币30元(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七、培育和引进国际物流品牌企业。本地或引进的国际物流企业,根据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当年新获国家3A级及以上称号,并且属地报关,进入新昌县国际物流中心出口施封、进口验封箱量分别达到2000标箱、3000标箱和5000标箱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
八、鼓励开发建设和使用国际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鼓励开发建设新昌国际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并与电子口岸信息系统成功对接的,项目完工验收后,按设备投资额一次性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际货代企业、本县进出口企业使用该信息平台、凡成功配对1次,给予20元的补助。
九、新昌县国际物流中心及进入中心的船公司、货代公司、报关公司、港口经营单位、集卡运输企业等国际物流企业,税收政策、房租优惠按《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昌县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1号)执行。
十、对占地较大的国际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重组、兼并、收购新昌物流企业,在组建物流企业过程中发生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过户的,符合有关契税减免政策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对企业兼并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转移行为,县地税部门可按相关政策规定不征营业税。
十二、县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物流企业在新昌设立分公司,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县地税部门批准后,对其办公用房的房产税予以减免。
十三、为鼓励新昌县国际物流中心积极发挥地方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提高通关服务功能,促进新昌国际物流企业顺利开展业务,县财政积极扶持新昌县国际物流中心相关硬件建设,重点用于卡口、仓库和监控等监管设施科技设备配置。
十四、本意见仅适用于在新昌县注册的企业。
十五、本意见扶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扶持额度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度的地方财政贡献为限。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外贸 国际物流△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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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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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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