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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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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昌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
新昌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 县指挥部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2.3 各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4.2 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4.3 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4.4 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5 应急响应
5.1 I级、II级、Ⅲ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5.2 IV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6.5 基本生活保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6.7 应急资金保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质、装备保障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7.3 应急技术保障
7.4 宣传与培训
7.5 信息发布
7.6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解释部门
8.5 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果断决策,快速反应。要坚持效率原则,形成信息快速通道和快速决策机制,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县政府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配合省、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开展较大级以上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负责一般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2.1 县指挥部
2.1.1 县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农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水电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文广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建管局、县旅游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县电信局、县现代服务业办、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2.1.2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配合省、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指挥部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一般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
(2)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乡镇(街道)的紧急救援;
(3)协调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
(4)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2.2.1 县指挥办公室组成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起草县指挥部文件、负责县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5)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各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及时修编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急预案,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水利、气象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网络互联,连接省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也要编制年度防治方案报领导小组备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国土资源局与各乡镇(街道)政府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街道主任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气象局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并将三级以上预报预警结果及时通报各乡镇(街道)、隐患点村等单位。省级汛期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已由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局联合开展,汛期在浙江卫视和省国土资源厅网站(www.zjdlr.com或www.zjdlr.gov.cn)的应急管理(预警预报)栏目中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发布平台发布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县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要根据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各有关乡镇(街道)要对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作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当有涉及本地的三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本地出现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不超过4小时)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并视情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本地出现IV级(一般)地质灾害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3.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4 预警发布
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地质灾害,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针对性地及时发布预警。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4.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以及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灾情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情。
4.2 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重大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以及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灾情为重大地质灾害灾情。
4.3 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较大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较大地质灾害灾情。
4.4 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I级、Ⅱ级、Ⅲ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I级、Ⅱ级、Ⅲ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迅速报告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统一部署,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县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 IV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IV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县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1)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县武警中队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组织调动消防大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2)县水利水电局、县供电局、县安监局、县建设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3)县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4)县教体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镇乡(街道)政府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5)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发生灾害区域抢救需要的林木采伐、清理工作。
(6)县农办、县建设局:负责指导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1)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2)县水利水电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3)县科技局(地震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由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相关地震信息资料,并对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进行监测和趋势判断。
(4)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5)县环保局:负责地质灾害可能造成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县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1)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医疗单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县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3)县发改局: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1)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乡镇(街道)、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3)县供电局、县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1)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镇乡(街道)、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2)县现代服务业办: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与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6.7 应急资金保障
(1)县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2)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安排县级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质、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消防大队、乡镇(街道、村、社)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
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行政村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由县国土资源局成立或依靠省、市国土部门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根据需要进行针对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
7.6 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各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应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实施意见并做好落实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需要对本预案进行及时修订、更新,并报县政府批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8.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地质灾害△ 预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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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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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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