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昌县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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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开发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县土地开发工作,充分挖掘垦造耕地资源潜力,确保继续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造地保障工程的通知》(浙政发〔2009〕33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质量管理通知》(浙土资发〔2009〕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土地开发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大土地开发工作力度,垦造耕地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我县耕地资源相对匮乏,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十分艰巨。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狠抓落实,保质保量完成土地开发任务。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推动土地开发工作,为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重新明确土地开发项目各项经费标准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我县的土地开发项目资金继续实行补助与奖励并举的措施。
1.项目补助经费。项目补助经费按新增耕地面积计算,包括青苗处理费、村级资源补偿费及工程建设费。青苗处理费根据开发前地类计核,茶园、桑园(以实测现状图为准)每亩12000元,茶桑以外的园地每亩8000元,林地和未利用地每亩7000元;村级资源补偿及工作经费为每亩3500元;工程建设费按照工程审计结果核定,如果审计结果超过中标价的则按中标价予以核定,在规划设计时,工程按建设难易程度、坡度陡缓、路、渠、挡坎配套及覆土等工程需投入的实际情况进行概算,允许突破新政办发〔2011〕85号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概算上限。另外,增加项目后续管护和地力提升经费,标准为每亩500元,具体由县农业局掌握核拨。
2.优质工程奖励经费。县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实行质量评比,被评为优质工程的项目(按当年验收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10%),再按每亩1000元奖励给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单个项目奖金不超过5万元。
三、切实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
1.规范项目立项管理。土地开发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项目立地条件和垦造耕地的适宜性,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申请立项的土地开发项目要求坡度必须在25度以下,不属于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不在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涉及林地的须办理林地审批手续,涉及园地的须由农业部门出具意见,涉及河道、山塘水库管理范围的须征求水利部门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要严格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对符合立项条件的地块由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与规划设计,经县耕保领导小组组织论证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立项。项目批准立项后不得随意变更,因地质地形、政策处理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则须立项单位批准同意。
2.强化项目实施管理。经县政府批准立项后,乡镇(街道)委托造价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预算书及工程量清单。土地开发项目要严格执行《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文件要求进行招投标,若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竣工后原则上不予验收。工程预算造价在200万元以内的,可以在乡镇(街道)招投标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在工程招投标时,各乡镇(街道)要对中标单位设定不少于三年的工程保质期和一定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落实项目责任人,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农业局要加强新增耕地质量的指导与管理。
3.严格项目验收管理。项目竣工后,先由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新增耕地进行面积实测,再由乡镇(街道)会同项目所在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国土资源所(分局)对项目工程进行自验,并出具自验意见。自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决算,由乡镇(街道)提供齐全的审计所需资料,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并及时联系农业部门开展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工作,整理相关验收材料上报县级初验。项目验收按浙政发〔2011〕6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
4.加强项目后续管护。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督促项目所在村处理好有关政策,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及时种植农作物,尽早发挥新增耕地的效益。农业部门要负责项目后续管护工作和地力提升工程,建立新增耕地质量定期监测制度,指导农作物种植,防止新增耕地抛荒,管护期不少于三年。
四、规范项目资金管理
1.项目通过验收认定后,县国土、财政部门根据地类、招投标、监理报告、工程决算、工程审计报告等综合核定项目补助经费。项目除后续管护和地力提升资金外的各项经费一次性拨付给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后续管护和地力提升的具体要求和资金拨付办法由县农业局另行制订细则。
2.县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全县垦造耕地的数据库建设、规划编制及入库报备等工作,费用根据实际需要由财政另行核拨开支。如有条件,经县政府批准可向外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从调剂总款中提取不超过10%的工作经费拨付给县国土资源局。
3.各乡镇(街道)应切实负起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规定,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及时支付项目资源补偿及青苗处理费、工程建设资金。项目资金只能用于为组织、实施、管理项目支出的直接费用,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监督,并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土地 开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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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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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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