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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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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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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

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新昌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35号)和《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2〕16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节能评估审查的组织管理

(1)县发改局、经信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经信局窗口负责受理。高新园区管委会、新昌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由高新园区管委会、新昌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受理。

(2)县经信局负责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负责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受理,并上报绍兴市便民中心经信委窗口(行政许可处)。

二、评估报告的编制

(1)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由项目投资单位委托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评估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见附件1)。节能评估机构应经省、市经信委备案公告,在相应的行业、专业范围内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2)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专页注明报告编制人员的姓名、所学专业并经本人签字,同时由项目投资单位和节能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节能审查的申报

(1)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投资单位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经信局窗口或高新园区管委会、新昌工业园区管委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同时提交项目节能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材料。

(2)县行政服务中心经信局窗口或高新园区管委会、新昌工业园区管委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如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项目投资单位。申请材料受理后,统一报县经信局组织评审。

四、节能审查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五份;

(4)项目节能评估报告(送审稿)一式十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编入报告书;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需同时报送电子版。

五、评估报告的评审

(1)县经信局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

(2)组织专家评审的应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特别重要的大型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专家组成员选举产生。

(3)评审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可根据需要进一步核实质询有关内容,重点对项目的生产工艺、用能设施设备、用能指标、用能体系进行定性、定量地分析审查,对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政策的情况进行评价,最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4)专家组评审意见应包括对项目产业政策、节能政策、工艺选择、设备选择、耗能状况、节能措施等的评价,有相关标准的,应有定性、定量的意见。专家评审意见要有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专家名单。

六、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修改完善后的节能评估报告(报批稿),由县经信局按照有关节能的产业政策等规定及专家组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七、节能评估和审查材料管理

县经信局要将节能评估报告和审查材料及时归档,并填写节能评估审查统计报表。

八、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1)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用能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2)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申请节能审查。

九、监督和管理

(1)节能评估是市场准入的强制性门槛,是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没有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

(2)在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主管部门或高新园区管委会、新昌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验收。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节能验收,出具节能验收意见。

(4)建设单位以项目分拆、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由节能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十、责任追究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验收投入使用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者逾期未整改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节能审查、节能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附件:1.新昌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

     及深度要求(试行)

   2.新昌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主题词:工业 节能评估△ 审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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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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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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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116(附件1—新昌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doc
附件下载:116(附件2-工业固定资投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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