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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政办发〔201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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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22号)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村卫生室职责,优化村级卫生资源配置,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能力,强化管理指导,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职责
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包括在村级医疗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街道)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街道)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及时填写相关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
进一步完善村卫生室建设规划,按照“20分钟医疗服务圈”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村卫生室。乡镇(街道)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合并设村卫生室;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行政村通过设立医疗卫生服务流动站点、开展巡回医疗等多种形式,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结合我县实际,全县规划设置标准化村卫生室不少于48家。
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配备,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三)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实行人、财、物统一的紧密型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及其执业人员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职责,并纳入乡镇(街道)卫生院统一管理。对非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加强行政、业务、财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规范管理。
1.加强机构建设。村卫生室可以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也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村卫生室建设的规划,村卫生室要求列入建设规划的,由所在地行政村村民委员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再报县卫生局审批。村两委落实好村卫生室的基础设施建设,要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对规划内村卫生室要充分利用村集体公用设施改扩建,或者纳入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对不符合设置规划但已设置的村卫生室要逐步进行整合,符合个体诊所设置条件的也可转为个体诊所。
2.加强人员准入和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暂时达不到这一要求的新进入村卫生室卫技人员,必须具有医学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前不得独立执业。县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执业准入和考核管理。
3.加强业务管理。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加强服务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积极开展适宜技术,为居民提供规范的基本医疗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乡镇(街道)卫生院受县卫生局委托对乡村医生开展执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的依据。
4.加强药械管理。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村卫生室逐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其药品、一次性材料、医疗器械等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负责采购。
5.加强财务管理。村卫生室应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和价格,严格按照标准收费,做到收费有票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6.加强绩效考核。县卫生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对村卫生室的日常考核,对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经费的核拨依据。
(四)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逐步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应政策。基本药物由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统一供应。
2.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逐步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用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乡镇(街道)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
3.推进信息化建设。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考核,并结合我县区域卫生信息化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医疗诊治、居民健康电子档案、公共卫生管理等信息工作管理平台,实行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实现新农合门诊即时结报。
(五)完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财政投入政策
建立政府补助、社会和集体多方支持的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
1.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每服务人口4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以后随着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增长适当增加补助。
2.对符合规划设置要求,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由县财政按室均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安排运行经费,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卫室,其超过部分按每服务人口10元/年的标准增加补助,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由乡镇卫生院代为发放。
运行经费补助中,对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根据所承担任务和考核按每个服务人口4元标准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安排。
3.县财政对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专项资金,经验收合格的村卫生室每个补助15000元;对经批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再按不超过12000元的标准安排信息化软硬件设施补助(计算机、打印机、扫描枪、新农合软件、医生工作站等)。
(六)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合理编制村卫生队伍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委托定向培养等制度,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积极引导乡村医生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缴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县政府成立卫生、机构编制、发改(物价)、财政、人力社保、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落实好村卫生室的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将村卫生室建设和运行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及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重大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乡村医生积极参与,特别是乡村医生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及时防范和妥善化解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四)加强督导检查。发改、财政、卫生、人力社保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各乡镇(街道)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加强检查和指导。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卫生 农村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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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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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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