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政办发〔201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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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昌县工业企业风险预警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工业企业风险预警机制》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新昌县工业企业风险预警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防范工业企业风险,建立快速灵敏、有效及时的风险预警、反应和处置机制,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警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风险事件是指辖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异常情况,或突发恶性事件,可能对我县经济金融甚至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本机制所称风险预警监控,是指各部门通过监测、检查、分析、访谈等途径,识别、计量、控制、规避、化解和处置企业风险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四条 工业企业风险预警应遵循风险识别的前瞻性、监测预警的及时性、风险防范的有效性原则。
第二章 工业企业风险预警的组织机构和监测范围
第五条 成立新昌县工业企业风险预警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府办、宣传部、信访局、经信局、公安局、司法局、地税局、人力社保局、房管局、水务集团、国税局、工商局、供电局、法院、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经信局。
第六条 预警监测范围:县域内工业企业。
第三章 工业企业风险监控内容
第七条 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测企业有关情况。
(一)经信局
1.企业二项资金出现较大幅度增加的;
2.技改项目突然停止或对外投资出现重大失误与损失的;
3.企业连续三个月以上亏损或亏损金额较大的;
4.企业销售收入出现明显较大幅度下滑的;
5.企业商品价格大幅度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二)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
1.异地银行有异常信息或非正常收贷的;
2.企业的贷款、承兑、保函、信用证不能按时归还、兑付的;
3.企业利息不能按时足额解付,特别是出现多次欠息的;
4.企业多次签发空头支票的;
5.企业出口收汇金额较大不能及时核销的;
6.企业账户被突然冻结或被外地执法机关查处的;
7.企业对外担保被追究担保责任的。
(三)地税局、国税局
1.企业非正当原因纳税金额出现大幅度下降,未按期纳税申报或不能及时、足额缴纳税收及社保基金的;
2.企业发生偷税、骗税等重大案件的。
(四)公安局
1.企业主要负责人频繁出入境的;
2.企业出现非法集资的;
3.企业法定代表人接受司法调查,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的。
(五)法院
1.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的;
2.企业涉嫌民间借贷纠纷的;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或主要股东出现离婚或财产所有权变更的。
(六)工商局
1.企业有抽逃注册资本金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2.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变更手续的。
(七)人力社保局
企业出现拖欠劳动工资二个月以上或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的。
(八)供电局
1.企业欠费一个月以上的;
2.企业用电量大幅度下降的。
(九)水务集团
1.企业欠水费一个月以上的;
2.企业用水量大幅度下降的。
(十)司法局、房管局
1.企业主登记或公证变更房产所有权的。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园区主要职责。
2.及时掌握辖区面上企业的有关动态,做好稳定工作;
3.即时上报企业发生重要异常情况或倒闭等信息。
第四章 工业企业风险预警的报送程序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预警监测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监测,按周填写《企业风险预警监测情况表》(见附件),于每周五下午4时前报送县风险预警办公室。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园区和部门经监测发现引发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苗头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及时编发《风险提示信息》报告县领导,由副组长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落实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通过监测发现企业发生重大、特急风险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并召开工业企业风险预警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启动有关预案,实施风险控制和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警机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新昌县工业企业风险预警监测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 企业名称 | 事件发生时间 | 预警事件的主要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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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将此表于每周五下午4时前报县风险预警办公室(县经信局),联系人:王土忠、王蕾,联系电话:86241110、86239613,传真:86235991,邮箱:jmj6239613@163.com。
主题词:工业 企业 风险预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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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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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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