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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2〕184号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
新昌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修订并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二)工作原则
(三)编制依据
(四)适用范围
(五)事故分类
(六)事件分级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三、预警机制
(一)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二)信息发布
(三)预警级别
(四)预警行动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二)预案启动
(三)应急响应分级
(四)新闻发布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二)保险理赔
(三)事件调查
(四)总结评估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二)物资保障
(三)通讯保障
(四)交通保障
(五)人员防护
(六)宣传、培训和演练
(七)监督检查与奖惩
七、附则
(一)管理与更新
(二)解释部门
(三)实施时间
新昌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及时、高效、有序地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游客的生命安全,促进“平安新昌”建设。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伤亡。在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游客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对游客实施救援、救助,最大限度减少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游客伤亡。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分级负责,就近处置。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旅游局会同事发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事发旅游企业(指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等,下同)和相关行业协会进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整合资源,快速反应。根据旅游行业特点,按照资源共享和快速高效应急的要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协调制度,形成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专群结合、专业救援、公众自救的应急机制。
(三)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导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游客伤亡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本预案指导全县的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五)事故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台风、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重大灾害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游客安全的事件。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旅游交通事故、火灾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引起并可能严重危害游客安全的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游客健康与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指较大规模投诉事件、重大旅游活动危机事件、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游客伤亡的突发事件。
(六)事件分级
按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造成游客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严重食物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2)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是指造成游客10人以上30人(含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3)较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是指造成游客3人以上10人(含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含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4)一般旅游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是指造成游客3人(含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含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县政府设立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旅游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府办(外事办、应急办)、科技(地震)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电局、林业局、卫生局、安监局、药监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质监局、气象局、侨办、台办、电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由县旅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全县性和跨乡镇(街道)发生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组织全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统一发布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并报告上级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
2.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督查、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向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通知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分析形势,提出对策;协助、指导事发乡镇(街道)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和帮助措施;承办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3.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府办(应急办):负责承接突发事件报告,协调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及时汇总应急救援行动有关信息,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传达落实上级领导、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和批示精神。
(2)县旅游局:负责协调和参与全县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参与旅游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承担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3)县委宣传部: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和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新闻发布、网络舆情引导工作。
(4)县科技(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资料信息和地震现场监测。
(5)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加强安全防范,打击旅游行业违法犯罪行为;做好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的工作。
(6)县民政局: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临时基本生活救助等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8)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时提供地质灾害信息。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公路、水路等运输,组织提供转移游客或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10)县水利水电局:负责掌握发布汛情,及时提供水文信息。
(11)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火险及野生动物病原体等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提供森林火灾、火险预警信息。
(12)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抢救伤病员和卫生防疫工作,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防控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救助。
(13)县安监局:负责牵头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参与协调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14)县药监局:负责对旅游食品安全事故依法组织开展查处。
(15)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县内公园及相关场所的应急监管以及重大活动市容市貌等应急处置工作。
(16)县工商局:负责维护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的市场经营秩序。
(17)县质监局:负责对各类旅游活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协助相关安全事故的救援调查工作。
(18)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信息。
(19)县外事办、侨办、台办: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涉台工作。
(20)县电信局:负责保障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事发乡镇(街道):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安抚及相关善后工作。
三、预警机制
(一)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旅游企业要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旅游企业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紧急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报告内容简明、准确,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二)信息发布
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可能导致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信息,以及本县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各种平台向旅游企业发布相关旅游警告、警示。
(三)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四)预警行动
旅游企业在接到预警后,要对本企业接待的游客和员工进行通知。通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区域(场所)、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等,提示、劝告、警示游客暂缓、推迟或者取消前往目的地及停止旅游活动。具体操作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游客宣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和防止、减轻危害的知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旅游事件危害的游客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各类应急机构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其他必要的应急准备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乡镇(街道)和旅游企业应及时、主动、有效地组织力量进行救援,并将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派员赶赴旅发事件发生地,指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及时掌握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旅游企业组织应急救援的情况,及时传达县及上级领导指示,做好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导工作。
(二)预案启动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关乡镇(街道)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必须启动,同时请求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发生一般(Ⅳ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本预案,有关乡镇(街道)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三)应急响应分级
旅游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在上级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旅游安全突发事件时,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四)新闻发布
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进行新闻发布,必要时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实施舆情监测分析,指导新闻发言人开展新闻发布、媒体沟通和舆论引导工作。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具体按照《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指导事发乡镇(街道)、旅游企业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后果和影响,安抚游客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二)保险理赔
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后,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有关方面按规定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的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赔,抚恤、经济赔偿。
(三)事件调查
根据事件发生的致因,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调查,依据事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四)总结评估
应急救援结束后,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行总结、分析,提出事件预防、救援工作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旅游企业要加强各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应急救援作用。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要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救援过程中,切实发挥主力军作用。
(二)物资保障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旅游企业要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加强应急所需物资的储备。
(三)通讯保障
建立完善全县各旅游企业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通讯网络体系,保证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畅通。
(四)交通保障
有关部门和旅游企业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调度、优先安排,以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
(五)人员防护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旅游企业要为参加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救援的旅游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良好的防护措施,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六)宣传、培训和演习
1.宣传教育
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围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规和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宣传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指导各旅游企业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保证各级响应的互相衔接和协调。
2.演习演练
根据有关规定,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加强与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有关的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旅游企业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培训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七)监督检查与奖惩
(1)对在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对在旅游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中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应视情给予行政处分。因工作失职造成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
(一)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风景旅游管理局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形势发展和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旅游企业应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报县旅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风景旅游管理局负责解释。
(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5年10月3日发布的《新昌县旅游安全突发性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