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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文件
新委办〔201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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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昌县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
《新昌县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2日
新昌县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与发展,加强我县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合作,鼓励企事业单位与两院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我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是以我县重点骨干企业、产业平台和各类行业机构等为依托,以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两院院士及其团队为核心,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联合进行关键技术攻关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载体。
第二条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院士实质性参与、严格把关、稳步推进的建站原则,旨在引进院士领衔的创新团队进站服务,引进或与建站单位合作研发高端科研项目。
第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为建站单位制定发展战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对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等提供综合评估和技术指导服务;
(二)组织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与建站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联合攻关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
(三)引进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科研成果,在建站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和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
(四)组织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与建站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为我县区域经济、重点行业或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战略咨询服务。
第四条 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站单位在本县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研发团队,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
(二)建站单位要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两院院士签约,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有明确的科研课题和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双方同意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研发活动;
(三)引进院士的研究方向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项目与我县主导产业和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能引领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促进传统产业改造;
(四)建站单位高度重视,有稳定的经费支持,并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第五条 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并附上院士团队简介。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县科协。
(二)县科协对申报单位进行调研,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县委人才办批准。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申报绍兴市、浙江省等院士专家工作站。
(三)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工作由县科协常年受理,每年适时公布建站信息。
第六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经费主要由建站单位负责解决。批准建站并成为绍兴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由县财政给予建站奖励20万元;被批准为省级、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县财政再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
奖励经费在县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条件改善、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
第七条 建站单位是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要有专人负责,制订本单位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安排落实每年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做好院士领衔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建站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凡涉及知识产权和技术保密问题,双方应签订专门协议或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县委人才办负责协调全县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和发展工作。县科协负责制订全县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每年对工作站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总结评估;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院士专家工作站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
第九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根据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建站第2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绩效评估优秀的,县财政给予奖励3万元。考核评估工作由县科协牵头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委人才办审定。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奖励规定不再执行。
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 2012年11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