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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行政审批“四证联办”实施意见的通...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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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新政办发〔2012〕183号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昌县行政审批“四证联办”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行政审批“四证联办”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行政审批“四证联办”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环节,提高服务效率,营造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决定推行行政审批“四证联办”工作。现就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刻制公章备案等“四证联办”工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实行行政审批“四证联办”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体现政务平台集中优势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整合部门资源、创新行政审批办件模式的有效载体,有利于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节约政务成本,方便企业和群众,有利于加快我县经济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

二、多证联办适用范围

四证联办的范围是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设立登记。

三、四证联办窗口设置

由工商、公安、质监、国税、地税等五个窗口共同组成“四证联办”窗口,由工商窗口牵头办理。

四、相关部门和窗口职责分工

1.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四证联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工商窗口:为牵头窗口,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和该项“四证联办”的衔接工作。

3.公安窗口:做好印章刻制审批办理事项。

4.质监窗口:做好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事项。

5.国税窗口:做好税务登记证办理事项。

6.地税窗口:做好税务登记证办理事项。

五、四证联办承诺期限及办事环节

四证联办承诺期限为4天,从原来的累计承诺8天办结减少到4天办结,时间提前了一半,提高了办事效率;申请人来回跑窗口次数由原先的至少6次减少到了2次,方便了企业和群众。

六、多证联办工作流程

1.由工商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本部门办理事项的申报资料,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工商窗口工作人员将相关信息输入新昌县行政审批系统,启动联办程序,打印并发放《工商窗口联办件受理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领证使用(工商窗口使用受理专用章),另一份申请人在办理刻制公章备案时提交公安窗口(工商窗口使用受理专用章)。工商窗口对该事项的办理由原来承诺5天办结减少到3天办结。在承诺期限内,按照工商局内部操作规程进行核准后,进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系统生成工商注册号,打印并发放《营业执照》正、副本。

2.刻章备案。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工商窗口四证联办件受理通知单》提交公安窗口,公安窗口即时办理单位机构刻制公章备案后,申请人自主选择刻章中介机构,刻制章戳。

3.质监窗口对该事项的办理由承诺件改为即办件,即接收本部门办理事项的申报资料,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办条件的,进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申请赋号,省质监局确认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后,打印并即时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4.国地税窗口接收本部门办理事项的申报资料,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办条件的,进入浙江税务征管信息共享应用系统,输入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关信息后,打印并即时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七、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行“四证联办”是开展行政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是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服务质量的有效载体,涉及到相关部门内部的职责划分、人员调整、流程变更以及部门之间资源共享、协调配合等一系列问题。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行“四证联办”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真正为企为民提供快捷的优质服务上,不断推进我县软环境建设更上一个台阶。

2.明确职责,狠抓落实。行政审批“四证联办”涉及到多个部门,协同性强,工作要求高,牵头窗口要切实负起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窗口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审批业务骨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确保“四证联办”实施到位。行政服务中心切实抓好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四证联办”工作真正落实和顺利推进。

3.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推行“四证联办”,是部门审批资源的有效整合,是部门间协作方式的充分融合。各联办部门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理顺流程,发挥“四证联办”最大优势,取得联审联批制度最优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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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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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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