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新昌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新昌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修订并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3 应急响应
3.1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3.2 先期处置
3.3 预案启动
4 应急结束
5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应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可能发展成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且事态有可能进一步扩大,需要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处置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4.系统联动,资源整合。
5.快速反应,科学应对。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当突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转为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若干专业处置组:综合协调组、专业抢救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调查评估组、专家技术组、善后处理组、新闻报道组,具体承担相应的事故救援和处理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1.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安监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按其规定报告。
2.事发地乡镇(街道)、县安监局和事故应急救援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县委办、县府办报告并报县政府,抄送县委宣传部。
3.2 先期处置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1.事发地乡镇(街道)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或组织相关救援力量,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2.县安监局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府办(应急办)和县政府报告,提出处置工作建议。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或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县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组织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县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和单位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应急救援指令后,根据各自的职责,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启动本部门相应预案,协调本部门或领域的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周边做好受威胁的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3 预案启动
当经过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经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由县府办(应急办)、县安监局迅速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赶赴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预案启动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处置。
2.现场救援处置。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迅速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妥善处理现场新闻报道事宜;组织、配合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各专业处置组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指示和各自职责,迅速展开救援工作。
3.扩大应急。当实施本预案仍无法控制事态发展,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请县政府请示市政府,要求启动《绍兴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 应急结束
当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事发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全部脱离险境,救援行动实施已经完成,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 附则
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县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有关部门预案,必要时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5年发布的《新昌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废止。
新昌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指导思想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指挥部
2.2 现场救援专业组织
3 事故分级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5 应急救援程序
5.1 响应流程
5.2 先期处置及上报
5.3 接警应急
5.4 救援措施
5.5 扩大应急
6 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6.1 应急结束
6.2 调查评估
6.3 善后处理
6.4 奖惩
7 培训与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有关说明
8.3 解释部门
8.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快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平安新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1人以上被埋、被困而可能造成死亡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
1.5 应急预案体系
新昌县矿山伤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包括:
1.5.1 新昌县矿山伤亡事故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即本预案)。本预案是新昌县各级、各类矿山伤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新昌县应对矿山伤亡事故的规范性文件。
1.5.2 新昌县矿山伤亡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主要是新昌县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不同矿山、不同事故类别的伤亡事故而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
1.5.3 新昌县各乡镇(街道)矿山伤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4 各矿山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新昌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矿山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 县指挥部
2.1.1 县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县安监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县府办(应急办)、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县供销社、县水务集团、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县电信局、县消防大队、县总工会及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等单位负责人。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
2.1.2 县指挥部职责
发生矿山伤亡事故后,决定启动《新昌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实施监督和指导;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县政府请示市政府,要求启动市级以上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1.3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检查、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全县矿山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并提出建议;负责聘请矿山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承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府办(应急办):承接矿山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开展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负责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向上汇报信息;传达落实上级领导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抢险、救援和调查人员的后勤保障及上级部门领导的接待工作。
(3)县委宣传部:指导做好网上舆情收集、研判、引导工作;协同做好域外媒体接待、舆情引导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确保救援通道的畅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县监察局: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6)县民政局:负责事故发生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保障。
(8)县人力社保局:协助当地乡镇(街道)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经济赔偿和善后处置工作。
(9)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事故现场地质情况监测;提供应急矿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质灾害等相关资料。
(10)县环保局:负责在事故现场及时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现场遗留危险物质。
(11)县交通运输局、县建管局:负责抢险物资能源运输保障。
(12)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桩木等木材加工品的应急生产和供应。
(13)县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护,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防疫物资。
(14)县安监局:负责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各乡镇(街道)、各矿山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县矿山应急救援模拟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咨询;组建区域性矿山专业救护队伍;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15)县现代服务业管理办:负责成品油、肉品类、快速面、矿泉水等应急保障物资综合协调工作。
(16)县供销社:负责抢险草包的储备和应急供应工作。
(17)县水务集团:负责指导供水企业,确保自来水的正常供应工作。
(18)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9)县供电局:负责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工作。
(20)县电信局: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1)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对伤员的搜救。
(22)县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3)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负责人员的疏散、社会救援力量的组织,协助公安做好现场警戒,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和维稳工作。
2.2 现场救援专业组织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1)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统计经现场急救和在医院救治的伤亡人员情况;诊断事故中有毒有害气体对人员的伤害程度。该组由县卫生局负责。
(2)现场救援组:负责现场处置及现场伤员的搜救工作。该组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区域性矿山专业救护队伍组成。由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负责。
(3)安全警戒和疏散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疏散、物资转移等工作。该组由县交警大队、县治安大队、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事故地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县公安局负责。
(4)物资供应组:负责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该组由县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县交通运输局、县供销社、县建设局、县林业局等部门组成。由县现代服务业管理办负责。
(5)电力通信保障组:负责做好相关应急电力、通信、供排水保障工作。该组由县供电局、县电信局等部门组成。由县供电局负责。
(6)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提出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县安监局、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由县安监局负责。
(7)地质环境气象监测组:负责事故现场地质监测;负责提供应急气象、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的即时监测情况;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该组由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的监测人员组成。由县环保局负责。
(8)新闻报道组:根据指挥部授权,协助事故处置单位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该组由县府办(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安监局和县级新闻单位组成。由县委宣传部负责。
(9)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原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处理情况的调查分析。该组由县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及专家组成。由县安监局负责。
(十)善后处理组: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工作和事故发生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由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和当地乡镇(街道)组成。由当地乡镇(街道)负主责。
3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
等 级
分 级 标 准
特别重大事故
(Ⅰ级)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
(Ⅱ级)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
(Ⅲ级)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
(Ⅳ级)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表格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工作。主要是:督促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发挥预防职能。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本质安全。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监管工作,健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挂牌督办制度。强化安监队伍建设,健全安全信息网络,确保信息畅道。
5 应急救援程序
5.1 响应流程
矿山伤亡事故应急响应流程为:
5.2 先期处置及上报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自救,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将事件及先期处置情况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安110报警,并按规定上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以及县安监、国土、公安、卫生等部门。上报内容包括事发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初步情况、先期处置情况、目前进展情况、救援要求等。
5.3 接警应急
县政府接到矿山伤亡或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做出应急响应,视情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部署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应当服从指挥调遣,不得拖延、推诿,根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及由此引发的其他突发事件。
同时,立即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市政府、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和市总工会。为上级事故调查组和增援现场救援的队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5.4 救援措施
(1)及时搜救受害被困人员。
(2)及时组织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3)设立警戒区域及范围,维护现场秩序;确定紧急撤离信号,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加强现场保护。
(4)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时,应注意安全保护,注意山体、顶板危石分布情况,分析山体滑落或冒顶的可能性,选择最合适的救援办法,实施搜救、抢险。
(5)组织应急保障。开展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物资的调配;联系上级和外界救援力量(见附件2);做好后勤保障;传达上级指示;组织信息的通报、发布和情况上报工作。
5.5 扩大应急
当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先期处置不能有效控制事态时,要扩大应急,请求上一级政府支援。
6 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6.1 应急结束
在应急救援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建议,经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实施。指挥部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6.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明确并落实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整改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3 善后处理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矿山企业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并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矿山企业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相关工作。
6.4 奖惩
对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县安监局应充分利用媒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教育。
7.2 培训。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教育培训。
7.3 演练。各生产经营单位、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应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开展至少一次的演练,形式可以是书面演练,也可实战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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