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修订并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二)日常管理机构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四)专业技术机构
三、事件分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四、预警、监测与报告
(一)监测
(二)预警
(三)报告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二)应急响应措施
(三)应急响应分级
(四)应急响应终止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二)奖励
(三)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二)物资、经费保障
(三)通信与交通保障
(四)宣传教育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二)管理与更新
(三)解释部门
(四)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全县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或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法》和《绍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县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县卫生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县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政府根据县卫生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县应急指挥部。
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 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特殊情况由县长担任),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府办(外事办、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现代服务业办、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理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并统一领导、指挥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过程;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若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转化成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上报市、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启动市、省预案,并服从市、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指挥。
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外事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
(3)县经信局、县现代服务业办: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4)县教体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5)县公安局: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6)县民政局: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7)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县政府承担的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必需的经费。
(8)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公)伤待遇。
(9)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源地企业的监管,保证生活饮用水源不受污染;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10)县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内河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11)县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2)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13)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等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开展全社会爱国卫生运动;负责提出应急药品、疫苗、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品种目录和数量。
(14)县安监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并督促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参与并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16)县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做好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17)县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18)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预备役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9)县武警中队:负责协调组织指挥驻新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的控制工作。
(20)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省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在县卫生局设立县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办公室(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局可根据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四)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县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 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省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 省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 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3. 我省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 霍乱在1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 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 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 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或死亡5人以上。
12.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省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 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
2. 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 霍乱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 1周内在1个县(市、区),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 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
7.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 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 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 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 霍乱在1个县(市、区)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 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 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全县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县卫生局根据各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三)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
县卫生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将事件的情况向县卫生局报告。县卫生局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经核实后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同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同时向市级专业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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