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发〔2013〕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2〕53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2〕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
以《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属地管理、环节管理的原则,采取由乡镇(街道)集中收集处理和畜禽规模养殖场自行处理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非规模养殖场的病死动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存栏1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要承担起本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场负责人(法人代表)对本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做好数据核实、台账记录、统计上报等工作。
二、加快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
(一)乡镇(街道)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每个乡镇(街道)必须至少建设一个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池,每个池容积不少于80立方米,要抓紧做好调查研究,积极落实无害化集中处理池的建设场地,并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集中处理设施由县农业局提供相关建设要求,同时作为处理设施验收依据,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按要求建设。无害化集中处理池建成后,各乡镇(街道)应落实专人将非规模养殖场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收集、运送到集中处理点,并按规定落实无害化处理。
(二)规模养殖场处理设施建设。凡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必须在2014年年底前全部建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对本场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按规定予以无害化处理,并接受所在乡镇(街道)的监督管理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查监督。
三、落实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补助。对乡镇(街道)负责并按照农业局提供要求建设的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池,县财政给予每个池8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先预拨40%(即3.2万元),余下的60%(即4.8万元)待项目通过验收并与部分省补资金结算后进行拨付。对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由县财政按照每立方米2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场最高补助5000元。
(二)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实行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给予每头80元的资金补助。由规模猪场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的,补助经费给规模养殖场;由乡镇(街道)按要求落实病死猪收集并集中处理的,补助经费给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或人员。对养殖户主动报告送交病死动物到集中处理点作无害化处理的,各乡镇(街道)视情况应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四、明确无害化处理责任人员
农业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2〕39号)精神,加快推进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各乡镇(街道)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要按照“化钱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专门人员负责公共无害化处理池管理,抓好辖区范围内散养户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要指导规模养殖场(户)落实监管责任人和收集处理人员,抓好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处理情况监管、台账记录、统计、按时上报等工作。各乡镇(街道)以及本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人、具体责任人的名单要及时上报县畜牧兽医局,并向社会公布。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乡镇(街道)要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数据准确、真实。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制度,结合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记录,对统计数据进行仔细复查,一旦发现虚报、多报、谎报、重复报送补助对象或病死猪数量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病死猪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及收购、贩卖、加工、经营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的,要按《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为切实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领导,县里成立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农业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全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抓好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惠民工程,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到所有养殖场(户),大力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法律法规知识和处理技术的指导,引导从业人员规范处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不随意弃置、销售、收购、屠宰、经营、贮藏、加工、运输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完善防疫条件设施,健全养殖档案,加强检疫申报及监管工作。
(三)加强配合,各负其责。县农业局负责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县现代服务业管理办负责屠宰加工企业的病死动物、病死动物产品及屠宰过程中剔除的不合格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督促屠宰加工业主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打击私屠滥宰的行为。县工商局负责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动物产品使用单位的监管,督促业主单位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记录制度,杜绝病死动物产品流入餐饮环节。县环保局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畜禽交易市场、定点屠宰厂、规模养殖场等重点场所周边水体进行实时监测,提供相应技术和执法保障。县质监局负责对动物产品加工环节的监管,杜绝病死动物产品流入加工领域。县水利局负责对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组织打捞和清理,并落实无害化处理工作。县建设局负责对违法弃置在城镇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组织清理,并运送至所在乡镇(街道)无害化处理点处理。县财政局负责加强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各类销售、加工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支持相关部门开展行政监督执法工作。新建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定点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要与场的建设同步,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