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发〔2013〕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司〔2010〕92号)和《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活动的实施意见》(绍委办发〔201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和规范司法所组织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建设和基础保障建设,进一步改善基层司法所工作基础和保障条件,更好地发挥司法所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二、工作目标
从2013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使全县司法所基本达到组织机构正规化、干部队伍专业化、业务工作效能化、所务管理制度化、基础设施标准化。到2015年底,市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达到全市中等水平以上。
三、建设要求
(一)组织队伍建设。
1.司法所为县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司法所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每个乡镇(街道)设一个司法所。司法所实行县司法局与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县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所所长的任免、调动,县司法局应征求乡镇(街道)党委(工委)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2.司法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应具有司法行政专项编制身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新任命的司法所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司法所正(副)所长按县司法局中层正(副)职管理。
3.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受县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领导与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财政统发工资由县司法局负责,其他由乡镇(街道)按乡镇(街道)同级干部同等待遇统一安排。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考核,其他工作由乡镇(街道)负责考核,考勤、纪律、作风等日常管理与监督以乡镇(街道)为主。
(二)业务工作建设。
1.司法所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履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各项法定职责,并保持组织机构、人员、办公场所、业务工作等相对独立,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平台上发挥职能作用。
2.司法所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开展经常性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不断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积极为促进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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