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发〔2013〕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保障我县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14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9〕77号)精神,现就我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公务员合理的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全县各级机关公务员及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和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和来源
(一)筹资标准:按上年度本单位参保在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之和的5%的比例,由单位按月缴纳;
(二)经费来源: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和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公务员个人账户金补充和医疗费用补助。
(一)个人账户金补充。在职人员45周岁及以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 46周岁至退休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5%,退休人员为退休人员本人养老金的2%。退休人员本人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划入。省职平工资的参照标准为:每年1-6月份为上上年度省职平工资,7-12月份为上年度省职平工资。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个人账户金(含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在医保年度的第一个月将一个年度的个人账户金一次性划入,中途新参保人员在参保后的次月将医保年度剩余月份的个人账户金一次性划入。
(二)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当年度个人账户金用完后,其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公务员门诊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下列比例补助:在职人员50%,退休人员60%。
(三)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其当年度个人账户金用完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下列比例补助:45周岁及以下为60%,46周岁至退休为80%,退休人员9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在职85%、退休90%补助。
五、单位医疗补助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酌情给予补助。
六、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县人力社保、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支付管理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审计制度,对医疗补助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七、责任追究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有冒名就医,串换药品、保健品、日用品等骗取待遇行为的,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补助经费,并给予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除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补助经费外,暂停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冒名就医,串换药品、保健品、日用品等骗取医疗补助经费的,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补助经费,暂停或解除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取消医保定点资格。涉及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它事项
(一)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县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医疗补助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随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一并征收。
(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不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得减免,不计征税费。
(五)本意见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