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13〕128号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街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深化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统一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维护交易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决定在全县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规范运作、公开透明、优质服务、廉洁高效的规范化建设总体目标,通过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示范带动,开展乡镇(街道)中心规范化建设,规范建设工程、集体产权、集体货物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逐步建立完善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效的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高市场配置公共资源的效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要内容和建设标准
按照组织机构落实、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规范、人员调配到位、硬件设施具备的要求,全面开展乡镇(街道)中心规范化建设。
(一)统一机构,明确职责
1.明确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以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组长,人大(工委)主席(主任)、党委(工委)副书记为副组长,纪(工)委书记和分管副乡镇长(副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负总责。
2.明确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公管办)职责。乡镇(街道)公管办由纪(工)委书记为主任,纪委委员、人大代表等为成员。乡镇(街道)公管办为交易活动监管机构,主要职责为拟定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协调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监督中心的交易活动;受理调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各类投诉;对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明确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原则上由分管城建副乡镇长(副主任)兼任,成员由涉及农业、交通、农经等相关人员组成。乡镇(街道)中心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上级和本乡镇(街道)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方面的规定;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业务操作,维护交易秩序;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负责备案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资料;负责对相关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和报送,建立信息网络。
(二)统一范围,规范进场
1.工程建设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房屋、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等公用事业项目;
(2)农田水利、中低产田改造等项目;
(3)其它应进乡镇(街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
具体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
(2)大额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4)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集体产权交易
凡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村级集体不动产出(转)让项目和金额在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其它村级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具体包括:
(1)村集体资产处置;
(2)村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对外承租、出(转)让;
(3)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承包;
(4)山塘水库、沙场、采石场、林木、果园、茶园、桑园、农业开发等承包经营;
(5)村属经营权、广告权、冠名权转让等;
(6)其它应进乡镇(街道)中心的产权交易项目。
3.集体货物采购
村级集体货物采购单项或一次性采购总额预计在5000元以上的,须向乡镇(街道)中心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中心核准后进行公开采购。
各乡镇(街道)若需调整限额的,须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三)统一标准,完善平台
1.完善人员队伍。各乡镇(街道)要配备1至2名政治强、素质高、业务精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业务操作,并确保人员队伍的基本稳定,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工作人员按要求接受业务培训。
2.完善制度规章。各乡镇(街道)要制订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包括项目申报、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内容的配套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及流程要上墙公布。
3.完善设施设备。各乡镇(街道)要落实经费,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基础设施设备,落实有相对固定的报名室、开标室,开标室要配备电脑、投影仪、打印机、摇号机、监控设备等硬件设施,场所及名称统一设置标识标牌。
(四)统一流程,规范运作
1.规范项目决策与审批程序。项目的决策、审批、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功能、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筹资方法、实施时间等)须经乡镇(街道)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村级项目须经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规范预算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经过规划设计,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做到工程质量标准及施工要求明确,有关交易项目应做到前提合法,手续齐全,资料完整。
3.规范工程变更程序。进入乡镇(街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或增加工程量超过中标价10%的,须经乡镇(街道)公管办审核并经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村级项目还须经村两委讨论决定,并提出书面申请。工程变更累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中标价的20%。
4.规范信息发布与报名。招标人携带规定资料向乡镇(街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经乡镇(街道)公管办核准后,由乡镇(街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乡镇(街道)政务公告栏等同步发布,村级项目还应在村务公开栏发布。乡镇(街道)中心应做好报名登记工作,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投标保证金应纳入乡镇(街道)农经站帐号统一管理,杜绝现金缴退,确保资金安全。
5.规范开标评标与公示。乡镇(街道)中心应协助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应按实记录,评标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平台同招标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日。
6.规范合同签订、备案与资料整理。中标企业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签订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价的5%-10%。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所有合同须经乡镇(街道)公管办备案,未经备案的合同不能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进入乡镇(街道)中心交易的项目的所有资料,均应按照一标一宗的要求归档整理。
(五)统一监管,从严监督
1.乡镇(街道)要加强日常监管。各乡镇(街道)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本区域内重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重点抓好决策、指导和协调。乡镇(街道)公管办要切实加强交易业务的日常监管,全程监督交易过程,保证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要及时纠正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记录保存原始信息材料,按时上报和反馈交易活动情况和诚信等相关信息。乡镇(街道)中心要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各项制度,规范业务操作,自觉接受各级监督。
2.县级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能监督。纪委监察局、发改、财政、审计、建管、公管办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支持配合和指导乡镇(街道)中心工作,不定期检查乡镇(街道)项目建设情况,严查工程变更、质量管理、资金拨付中的问题,打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落实黑名单制度,切实维护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
三、实施步骤安排
乡镇(街道)中心规范化建设在镜岭镇、儒岙镇、小将镇先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
(一)第一阶段:工作部署阶段(8月)。出台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开展工作部署。确定先行试点乡镇,试点乡镇制订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二)第二阶段:试点乡镇实施阶段(8月下旬至9月)。先行试点乡镇根据实施方案率先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操作规程和配套管理制度,固定报名室、开标室,配备硬件设施。总结成效,形成统一资料范本,为全县其他乡镇(街道)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提供经验。
(三)第三阶段:全面推进阶段(10月)。根据先行试点乡镇工作经验,各乡镇(街道)按要求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
(四)第四阶段:考核阶段(11月)。由县纪委监察局、公管办等部门,对各乡镇(街道)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奖励,公共资源交易规模标准按此文件执行;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规模标准仍按新政发〔2005〕31号文件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加强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化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强化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有效载体,也是解决实际问题,规范交易活动的现实需求。各乡镇(街道)要按照规范化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领导,齐心协力做好乡镇(街道)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对照标准加以统筹谋划,切实落实各项建设任务。在先行试点乡镇开展规范化建设的同时,各乡镇(街道)可以按照“五个统一”的标准,在组织机构、人员及设施设备配备等方面先行完善,同步开展,按规定要求确保如期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
(三)加强指导,强化考核。县公管办要成立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指导乡镇(街道)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落实规范化建设各项措施任务,促进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有序、高效运作。县纪委监察局要会同县公管办进行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定期检查,并落实考核,确保规范化建设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