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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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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359

新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矛盾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行政调解工作范围和原则

(一)行政调解工作范围

1.我县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主要包括劳动、医疗、消费者权益保护、环保、经济合同、婚姻家庭、土地权属、房屋拆迁安置、社会保险、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二)行政调解工作遵循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乡镇(街道)和县府各部门要对发生在本区域、本部门的行政争议进行主动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切实予以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3.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5.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二、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系

(一)建立县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县行政调解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为副总召集人,邀请县法院参加。县流管、县信访局、县教体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建局、县水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文广局、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县安监局、县食品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旅游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等为成员单位。县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具体承办。

(二)建立县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县政府建立县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设在县政府法制办,中心主任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兼任。

(三)乡镇(街道)和各行政部门设立行政调解室。乡镇(街道)和部门行政调解室主任由法制工作分管领导兼任,人员由法制员和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

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强化行政调解意识,并按以下职责分工做好争议纠纷调处工作:

(一)县行政调解指导中心的职责。研究制定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规章制度;汇总分析各镇(街道)和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办理县行政调解联席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事项;加强对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具体实施全县行政调解工作的目标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具体实施对全县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涉及县政府的矛盾纠纷;做好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

(二)乡镇(街道)和县政府各行政机关职责。设立行政调解室,并具体承担本单位相关的行政调解工作;落实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和设施;要根据本地、本部门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在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取证、调解实施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方面制定出具体的规定;每季度末前向县行政调解指导中心汇总、分析、上报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四、行政调解工作的协调和保障措施

(一)构建“三大调解”衔接机制。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协调联系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二)发挥行政复议法定渠道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作用。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具有行政复议职权的行政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要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把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作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

(三)保障工作经费。乡镇(街道)和各行政机关要保障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确保行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四)实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3829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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