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镜委〔2013〕63号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企事业单位:
现将《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村、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镜岭镇委员会
2013年7月30日
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根据公安部《关于传发<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13〕378 号)、省公安厅《全省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浙公网传〔2013〕476号)和浙江省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通告的通知》(浙公消〔2013〕58号)文件要求,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至10月15日,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排查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
宾馆、饭店、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二)排查重点
1.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3.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5.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7.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是否按照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三、整治措施
(一)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从重处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或者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住宿、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以及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对临时用房予以临时查封。
(六)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七)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的,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八)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要督促单位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对在大排查大整治期间检查的社会单位,根据公安部《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公传发〔2013〕378号)要求,将实行“三公布”制度,即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情况、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情况。各村和消防重点单位要切实落实消防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每月底将本辖区、本行业采取的针对性措施、检查的单位名称以及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以书面报镇综治办,由县消安委统一进行公布。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7月10日前,各村和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自查自纠。8月10日前,根据浙江省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通告的通知》文件要求,通过发布通告、组织召开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等形式,动员督促单位对照标准排查整治,要求单位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镇综治办、县消防大队、辖区公安派出所,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全面排查整治。9月30日前,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村和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对本辖区、本行业的重点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逐项整改。能立即改正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一律提请镇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销案;对关系国计民生不能停止使用的特殊单位和场所,必须责令单位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检查验收。10月10日前,我镇将对各村和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人员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地区,将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统一领导,实行部门联动。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当好参谋、当好推手,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精心谋划、周密部署,严密组织。镇成立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
(二)落实主体责任,实行群防群治。各村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督促社会单位自查自纠。同时,要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督促社会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评估。镇、村要实行“网格化”排查整治,发动综治办、安监办、居(村)委会、治安巡防队、消防协管队伍等基层力量,对网格内的小单位场所及居(村)民楼院、村组进行全面排查。
(三)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强大声势。要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标语、公告等各种宣传工具,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内容和要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广泛调动新闻媒体,发动单位法人、干部职工、学生、居民等代表开展“生命通道体验活动”,参与体验工作、生活、学习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引导公众对发现的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火灾隐患,通过“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并组织各级媒体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进行暗访曝光。要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情况、社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情况,形成强大舆论监督声势。
(四)严格规范执法,狠抓责任落实。各村和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铁腕打击,严格依法查处,该关停的关停,该查封的查封,该重罚的重罚,该拘留的拘留,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同时,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附件: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登记表
2.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承诺书
3.社会单位自查自纠统计表
附件1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登记表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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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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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或所属乡镇街道 |
| 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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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人 |
| 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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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自查内容和情况 | 1.是否依法通过消防行政许可 □是 □否 2.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是 □否 3.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是 □否 4.是否每天开展防火巡查、每月开展全面消防安全检查 □是 □否 5.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是 □否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存在锁闭、占用、堵塞现象 □是 □否 7.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是否存在占用、堵塞现象 □是 □否 8.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是 □否 □非人员密集场所 9.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现象 □是 □否 10.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是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 □是 □否 □无自动消防设施 11.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是 □否 □无消防控制室 12.是否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并组织员工开展“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是 □否 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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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1.各社会单位对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开展自查自纠。 2.本表一式三份,单位保存一份,8月28日前向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或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各报送备案一份。 | ||
附件2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承诺书
我单位已对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发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全面开展了自查自纠,本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登记表》所填内容均属实。
承 诺 人:
承诺时间:
注:1、此承诺书由填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填写并签名,填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各存档1份,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1份。
附件3
| 序号 | 单位场所名称 | 单位类别 | 单位地址 | 单位负责人 | 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 | 整改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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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单位自查自纠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