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发〔2013〕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和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以下简称“下升上”)工作,促进市场主体规模化发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县“个转企”、“下升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合力推进。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主动破除条框束缚,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合力推进“个转企”、“下升上”工作,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给转型主体添负担。
(二)科学指导,分类实施。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升级一批的工作思路,积极支持引导“个转企”、“下升上”工作,培育我县新的经济增长点。对实力较强、条件成熟的主体,要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转型仍有顾虑的主体,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成长性良好的主体,要加强关注和培育。
(三)量质并举,注重长效。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强化市场监督,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具体目标
以2012年底全县个体工商户总数为基数,三年内实现3%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目标,即到2015年底,全县“个转企”力争完成617家,“下升上”力争完成100家。其中,到2013年底,全县“个转企”力争完成500家以上,“下升上”力争完成40家。
三、优惠政策
(一)“个转企”优惠政策
1.税费优惠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3)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4)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5)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6)2014年底前,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各类工本费。
(7)“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底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8)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2.财政支持
(1)建立“个转企”奖励资金。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于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由财政奖励每户2000元。
(2)以“个转企”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包括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等实缴税款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为基数,对当年实缴“三税”地方财政贡献新增超过1万元的企业,县财政在3年内给予新增地方财政贡献40%补助。
(3)对个转企过程中,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3.社保扶持
(1)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3年缓进期,即允许自转企之日起3年内按原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第4年起按全省统一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参保缴费。
(2)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
4.准入便捷
(1)工商部门允许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原个体工商户与其转为企业的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
(2)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凭《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按‘即办件’换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前置许可部门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转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凡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不变、原前置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原许可证(文件)复印件上签署“同意‘个转企’继续使用”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企业可在成立一年内凭工商部门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到前置许可部门办理上述前置许可证件的变更手续,并在年检时向工商部门提交。
5.金融支持
(1)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对“个转企”企业采用最便捷的方法办理开户账户的变更手续。
(2)“个转企”后,各金融机构根据其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要给予贷款支持,利率适当优惠。
(3)各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信贷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
(二)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优惠政策
1.税费减免
(1)规模(限额)以下企业升级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升级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如符合省政府和省地税局有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条件的,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可从高享受减免幅度。
(3)引导和支持新上规模的小微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可享受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金融支持
(1)企业“下升上”后,各金融机构根据其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要继续给予贷款支持,利率适当优惠。
(2)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向“下升上”培育对象和新上企业的倾斜投入。
3.财政奖励
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规模以下首次转型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由财政奖励每家30000元。
上述政策意见实施后,此前我县有关“个转企”、“下升上”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执行期间,上级对“个转企”、“下升上”的其他优惠政策一并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县政府促进“个转企”、“下升上”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要尽快建立后备库名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和三年计划,将“个转企”、“下升上”工作列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专报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新闻单位要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形成领导重视、全社会关心、个体工商户和规模(限额)以下企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查,形成长效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乡镇(街道)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和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县“个转企”、“下升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
(四)深化服务,规范经营行为。对转型升级后的企业,要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及时掌握转型升级后的企业动态,在培育和保护品牌、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向企业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对列入“个转企”、“下升上”重点对象而未转型升级的,要加强执法监管,维护好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