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13〕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政府性投资公司:
《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性投资公司财务管理,制止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支出行为,根据《新昌县政府性投资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精神,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控制费用支出,加强核算管理。要有依有据支出各项费用,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出国(境)考察费、外单位工作经费、广告宣传费以及车辆经费,严禁借学习考察、会议之名进行公费旅游和变相提高个人福利,严禁借职工食堂、法定节假日搞职工个人福利。
1.合理区别与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以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费用核算关系,严禁随意支出,确保政府性投资公司公用业务经费正常合理使用。
2.对以治安费、维稳费、整治费、新农村建设补助费、村干部旅游考察费以及其他补贴、赞助等名义支付给外单位的费用,由支付单位(或用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支付。
3.禁止以外出学习考察名义进行变相公费旅游。对确因工作业务需要安排外出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请示,经批准后,所需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年2500元额度以内,据实列支;党员教育活动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年500元以内,据实列支。
4.在县外召开本单位工作会议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就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参会对象、会议费用等事项向县政府请示,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5.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费水平已高于当年全县企业最低缴纳标准的,按现有缴费水平不变,新招用人员按当年全县企业最低缴纳标准执行。
6.重申园区涉及乡镇(街道)的园区土地征用和房屋征迁工作经费严格按新委办[2011]20号《关于明确新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新昌工业园区所涉乡镇(街道)相关园区工作职责的意见》办理;城市建设(房屋征收)项目所涉专项工作经费和专项奖励经费按县府办(2011)第23号抄告单精神办理。对园区抽调、借用人员相关经费严格按照新政发[2010]47号《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园区财政体制的通知》精神办理,即“园区抽调、借用人员相关经费在该人员原所在地单位安排,自聘人员由园区统筹解决”。
二、遵守财经纪律,树立节俭意识。各政府性投资公司要贯彻量力而行、厉行节约的原则,切实遵守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范围和标准等据实列支公用业务经费,实行计划使用、年度总额控制与节支,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各单位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厉行勤俭节约的重要意义,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三、落实监督机制,完善内部制度。根据《新昌县政府性投资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公司公用经费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资产购建支出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各公司要加强内部审计,制定资金使用绩效办法,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重申财务监管范围,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对以融资或投资政府投资项目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及其具有上述经营目的的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县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单位统一纳入“新昌县投融资管理办公室”财务审核监管范围,要求各投融资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新昌县政府性投资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财务核算管理。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