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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3〕65号
新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依照《森林防火条列》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组织指挥体系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的森林消防责任制度,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森林消防指挥体系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做好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保障森林消防工作经费,及时处置森林火灾。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信息、通讯畅通,确保指挥调度及时有力。
2.健全机构,强化保障。县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配备一定的专(兼)职干部,继续加大力度,安排森林消防专项资金。乡镇(街道)也要相应建立森林消防指挥所和专门办公室,指挥长由行政首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领导担任,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每年保障一定森林消防经费投入,落实办公场地和必要的通讯设施、运输工具。森林消防重点单位、行政村,应当按照森林消防责任书的要求明确本单位森林消防工作负责人,落实相关责任。形成自上而下、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组织机构指挥体系。
3.落实制度,完善预案。制定和落实《森林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和《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等森林消防有关制度规定,每年组织1-2次森林消防实战演练。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毗邻乡镇(街道)、森林消防重点单位及行政村之间要搞好护林联防,定期召开护林联席会议。发生火情后,乡镇(街道)、森林消防重点单位分管领导必须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并按预案要求实施科学扑救。严格按照火灾报告制度的规定,迅速准确地反馈卫星监测信息、上报有关情况,并认真执行火情信息归口管理制度。
二、建立预警监测机制,增强森林火灾防控能力
1.强化森林消防预警防范。乡镇(街道)和森林消防重点单位要落实森林消防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岗位目标和考核管理机制,发挥乡镇(街道)干部和村主职干部及护林管火人员的主观能动作用。加强森林防火阻隔系统建设,重点林区、森林公园等地区要按标准建设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防火隔离带。在森林防火期内,气象、新闻媒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森林火险天气等级的预测预报。巩固完善应用护林员手机定位考勤管理系统,加大巡查力度,切实提高实时监管效率。在4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和节假日等重要时期,要实行封山防火,护林人员要昼夜值班。进山入林的主要路口要设立防火检查站,严格人员登记和火种查缴工作。
2.加强森林消防宣传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月、宣传周活动。重点林区、森林公园和以森林资源景观为依托的风景名胜区主要路口要设置固定醒目的防火宣传牌或防火标志,林缘和林内的主要道路设置宣传牌或粉刷防火宣传标语。“三江”两岸,国、省道及上三线两侧应树立大型森林消防宣传牌,营造浓厚的森林消防宣传氛围。
3.实施“以水灭火”扑救工程。学习借鉴森林消防工作先进经验,积极实施森林消防“以水灭火”工程。要合理规划,充分利用山区地形资源优势,加大投入力度,在主要林区、适宜山头陆续安排资金建设消防蓄水池,重点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逐步配备高扬程森林消防泵,分期分批培训消防队员,尽快熟练掌握“以水灭火”扑救技术,创造灭火最佳效果。
4.完善森林消防信息网络。完善森林消防指挥通讯信息体系,加快实现县、乡镇(街道)、重点单位以及火灾现场之间林火监控图像、电视电话会议、有无线通讯和计算机信息(包括火场地形图)四个系统的联网建设,提高森林消防科技支撑。
三、加强队伍装备建设,提升森林火灾扑救能力
1.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乡镇(街道)和重点单位要结合“百千万”消防队伍建设工程,实行“家火、山火”一起防,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切实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抓好县武警中队森林消防队建设的基础上,依托县人武部民兵预备役组建县森林消防大队,人员在60人以上。进一步重视加强乡镇(街道)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重点乡镇(街道)不少于20人、一般乡镇(街道)不少于15人的森林消防中队。国有林场、景区等森林消防重点单位应建立15人以上的森林消防分队,各行政村和有关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森林消防应急预备队。
2.加强森林消防装备建设。县建立森林消防扑火物资储备库,实行必要的扑火物资储备。近期,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具体由县财政、林业等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购置一批森林消防物资装备(具体安排见附件)。乡镇(街道)、森林消防重点单位必须设立森林消防值班室、物资仓库,重点乡镇(街道)应配备风力灭火机不少于10台,高扬程森林消防水泵不少于1台,2吨蓄水以上水桶不少于2只,灭火水枪(袋)不少于10个,油锯、割灌机不少于2台,二号工具(皮拖把)不少于100把,三号工具(柴刀)不少于200把,灭火弹不少于5箱,个人防护装备不少于40套;一般乡镇(街道)应配备风力灭火机不少于6台,灭火水枪(袋)不少于10个,油锯、割灌机不少于2台,二号工具(皮拖把)不少于60把,三号工具(柴刀)不少于150把,灭火弹不少于5箱,个人防护装备不少于30套。森林消防重点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森林消防装备和个人防护设施。要严格落实物资仓储和装备管理制度,做好出入库登记、回收和维修保养工作,及时进行补充更新。
3.落实森林消防各项保障。建立森林消防队伍日常管理制度,森林消防队员要每年进行消防知识更新培训,每位森林消防队员必须由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落实误工补贴和相应工作经费。要积极筹措资金,树立集中财力办大事理念,整合县级森林消防预算资金和“百千万”消防队伍建设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四、强化监督检查,层层落实森林消防责任
1.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按照国务院落实行政领导责任制“五条标准”的要求,各乡镇(街道)、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自承担的工作。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签订森林消防责任状,把森林消防工作作为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乡镇(街道)要与行政村、护林员签订责任状,将森林消防工作作为村主职干部和护林员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2.强化督查,落实整改。乡镇(街道)和森林消防重点单位要成立森林消防督查组,建立健全森林消防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登记备案等制度,定期对行政村、森林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检查,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排查整改通知书,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并建立隐患及整改相关档案。在森林消防关键时期,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及办公室要加强对森林消防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公开通报结果。
3.依法治火,严肃查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每起森林火灾案件,分析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要严肃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违反规定擅自野外用火及森林火灾肇事者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森林火灾典型案件曝光力度,以案释法,警示和教育广大群众。
附件:森林消防装备器材购置分配安排表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印发
附件下载:附件 森林消防装备器材购置分配安排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