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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关于新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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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315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制定的《新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10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意见

新昌县环保局  新昌县农业局

为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合理布局场点,突出重点区位、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尽可能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对新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养限养区进行重新划定。

一、基本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建设规划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通过综合调研,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非禁养限养区,并加强长效管理,进一步调整、优化养殖场布局,开展养殖场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为我县创建国家级生态县打实基础。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四)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原则;

(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浙政令〔20102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33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昌生态县建设规划》、《新昌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新昌县域总体规划》、《新昌县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新昌县“十二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四、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县城建成区、集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范围

3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范围,市级以上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范围

4新昌江、澄潭江、黄泽江及其堤岸每侧50米范围

5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范围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核心区外周边500米的范围

2县城规划控制区、集镇规划控制区内除禁养区外的区域为限养区

3新昌江、澄潭江、黄泽江及其堤岸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非禁养限养区范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各乡镇(街道)在产业布局规划时应划出一定的适养区域用于建设规模化畜禽生态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五、管理要求

(一)明确禁养区限养区要求。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的现有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关停、转产或搬迁。

在限养区,应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畜禽养殖总量已超过区域承载力的,应逐年削减畜禽养殖规模。鼓励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关停、转产或搬迁。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

在非禁养限养区,在控制畜禽饲养总量的前提下,要合理布局,建立养殖小区,提倡适度规模养殖,推行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实行农牧、种养结合,就地消纳、资源化利用。

(二)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准入审批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经当地村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和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本意见,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具体实施方案;负责做好辖区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负责做好限养区、非禁养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监管巡查,坚决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发生;负责指导督促行政村把畜禽禁养、限养和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自治。

(四)形成工作合力。县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确保按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和其他区域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任务,严格执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项目的审批程序,切实加强新建、已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科学健康发展。

六、附则

(一)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二)限养区:是指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该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三)非禁养限养区:是指可以适度发展规模化、生态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四)主要交通干线:指国道和省道。

(五)畜禽养殖场:是指达到养殖规模的畜禽养殖场。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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