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13〕1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简化验收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对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审批和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本县审批权限外以及列入县以上重点或专项的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对具备同步验收条件的项目,将原来多个主体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验收尽可能统一起来,经建设单位(业主)申请,有关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集中进行并联验收的运作模式。
第四条 联合验收本着“业主申请、统一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结论明确、限时办结”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联合验收工作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县发改部门、经信部门、县高新园区和新昌工业园区牵头组织进行。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牵头部门决定,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前置审核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如财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消防、人防、气象、墙改和散装水泥、档案等)及其他有关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联合验收的部门(单位)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聘请相关专家参加联合验收,也可委托县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如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组织进行联合验收工作。
第六条 验收内容
参加联合验收的人员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具体包括:
(一)项目可研(备案、核准)、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实施情况;
(二)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情况;
(三)“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行情况;
(四)环保、水保(涉河)、消防、人防、防雷、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及地质灾害防治、新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使用等情况;
(五)项目能否投入正常运行情况;
(六)项目投资控制和概算执行情况;
(七)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形成、收集和归档情况。
第七条 验收条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要求建成竣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已经五方主体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安全及消防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检测规定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人防部门同意,可不建人防工程的项目除外);
(四)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检测规定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建设项目已按照环评及其批复和“三同时”要求落实防治和治理措施,并建成污染防治设施;
(六)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和地下管线测绘报告以及绿化测量等已经完成,测绘及制作报告书规定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七)已通水、通电;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八)生产性项目已经试生产验证,能满足产品质量和达到设计能力要求;
(九)项目决算已通过审核或审计,项目投资得到有效控制;
(十)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十一)除上述内容外,其他规定的测量和检测工作也均已完成。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仅有零星配套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内容建成,但不影响生产或投入使用,且业主承诺限期完成的,可先予组织联合验收。项目要进行试运行的,可先对“三同时”建设情况进行预验收,出具认可文件,正式验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验收资料
项目建设单位在提出竣工联合验收时,须做好验收资料的准备并协调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提供相应资料:
(一)竣工报告。由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总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总结、试运行报告(有试运行要求的项目)、经审核或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五方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文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设计报告。项目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设计情况报告;
(三)施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的项目施工情况报告;
(四)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和质量情况报告;
(五)质检报告。有质检要求(如安全及消防设施、环保设施、防雷装置、产品质量等)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质检报告;
(六)“三同时”预验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预验收合格报告;
(七)项目审批有关的各类许可文件及文本;
(八)项目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九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准备过程中,可向牵头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单位)进行咨询,牵头部门应一次性告知联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验收资料要求。其他业务部门(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主动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二)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
(三)牵头部门在10个工作日完成联合验收申请的审核,负责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参加部门(单位),并发出联合验收通知。参加联合验收部门(单位)要按通知要求指派工作人员参加(有专项验收内容的部门要指派2人参加,并随带专项验收有关文件、表格,负责本部门的验收工作);
(四)现场召开联合验收会议。集中听取项目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估情况介绍后,各部门(单位)按职能和有关规定各自进行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单位要指定相关人员配合验收工作;
(五)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单位),应根据规定当场出具专项验收意见(或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提出整改意见),确实不能当场出具专项验收结论的,可先出具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验收结论;
(六)各专项验收当日完成后,牵头单位随即再次召开联合验收会议。各部门(单位)反馈验收结果,由牵头部门进行整理,形成联合验收结论(联合验收会议纪要初稿),对联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联合验收结论中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整改要求、整改途径和整改方法;
(七)建设项目有2个及以上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可向牵头部门提出复验申请,牵头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建设项目只有单个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该部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复验意见抄送项目竣工验收牵头部门。
第十条 专项验收复验通过后,有关部门(单位)须在5至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出具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验收备案(以最后一个专项验收复验通过的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牵头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或复验)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单位)印发联合验收纪要。
第十二条 验收意见应明确具体。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危及工程安全和人身健康的重大质量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要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首次验收的整改意见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复验仅对首次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到位进行确认,不得再提出新的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单位)应指派分管人员准时参加,认真履行本部门(单位)验收工作职责,并如实正确出具专项验收结论。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经联合验收后,各职能部门(单位)不得再单独进行专项验收。
第十五条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证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及审计后,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方可支付工程预留资金,并按规定在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资产。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