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13〕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投资项目建设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投资项目建设中介服务机构
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新昌县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开展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监管,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中介机构
本方案所规范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主要是指在新昌县投资项目审批中提供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包括地质灾害、水土保持、项目环境影响等评估机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财务决算、施工图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咨询机构;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机构。
二、总体要求
以培育形成公开、公平、规范、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为方向,为我县投资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中介服务环境。
三、实施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投资项目审批中涉及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根据自愿的原则,均可以提出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申请。项目业主可自行选择进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开展有关服务。
(二)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与各审批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有效引导中介机构更好地服务投资项目建设。
(三)坚持效能提升的原则。以简化服务程序、规范服务收费、提高服务效能为重点,促进中介服务全面提速、提效、提质。
四、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
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部署,充分发挥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优势,成立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县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安监局、建管局、行政服务中心、公管办、工商局、质监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负责制订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检查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负责日常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县发改局牵头制订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规范服务管理方案,负责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从源头上促进中介机构规范发展。
2.县监察局主要负责监督检查,负责检查中介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及对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管理的情况。
3.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在中心设窗口或挂牌的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及考核,负责制订准入、考评、退出机制,实施动态管理考核。
4.工商局负责提供中介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对经营情况进行监管。
5. 其他审批相关部门负责各自中介机构的引进、培育和监管工作。
五、实施内容
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进场、统一服务、统一管理的原则开展以下工作。
(一)全面放开,统一进场。(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审批相关部门配合。完成时间:10月—12月)
在部门推荐、中介自荐的基础上,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择优筛选入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并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库,在新昌县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开设中介机构服务平台,项目业主可在网上自行选择进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开展有关服务。中介机构入驻行政服务中心分“设置窗口”和“挂牌入驻”两种形式:
1.设置窗口。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垄断性、半垄断性和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每类可择优入驻行政服务中心,在行政服务中心独立设置服务窗口,选派1-2名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开展业务洽谈、合同签定及咨询服务等工作
2.挂牌入驻。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原则,因行政服务中心场地限制等其他原因无法入驻的中介机构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后,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挂牌等信息公开方式,方便投资项目业主自行选择开展服务的中介机构。
(二)健全制度,统一服务。(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牵头,各审批相关部门配合。完成时间:10月—12月)
各审批相关部门摸排涉及本部门的中介机构情况,逐步清理尚未全面脱钩的中介机构,制定涉及本部门的中介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限等规范性要求。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审批相关部门对各类别中介机构服务规范进行统一。
1.统一服务承诺时限。按照服务项目分类制定中介服务承诺时间标准,有法定时限的减半确定,无法定时限的参照周边地区,由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中介机构协商确定,确保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时间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2.统一服务收费标准。参考国家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物价部门指定的收费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县发改局牵头各审批相关部门制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区间,具体为不高于周边县市同类项目同等规模收费的平均价格,杜绝价格垄断、任意抬高收费标准等现象。同时,开展第三方支付服务,中介业务收费先由业主单位按标准支付给行政服务中心,待服务完成,经由业主单位、审批部门等参与评价后支付中介公司。
3.统一服务行为标准。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要全面执行我县对中介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结速度、提高服务质量。
(三)强化考核,统一管理。(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审批部门配合。实行长效管理)
1.实行备案管理机制。各类中介机构在我县开展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均要向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入驻手续,其中外地中介机构须先向县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申请入驻。未向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入驻或备案手续的中介机构,不得进入新昌县中介市场承揽业务。县级各审批部门对其编制的报告、文件、图纸等中介服务成果不予认可。
2.健全考核评定机制。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入驻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各审批相关部门和工商、财税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县行政服务中心每半年对中介机构考核一次。各审批相关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3.建立清退淘汰机制。对两年内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县行政服务中心责令其强制退出,一年内不得进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的,造成项目建设重大不良影响的中介机构,县行政服务中心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在我县范围内承接中介业务。
4.实行信用评价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介结构诚信档案,建立中介机构资质等级、执业诚信记录等信息数据,并及时向县行政服务中心提供中介信用状况,统一发布,作为项目业主选择中介服务对象的参考依据。
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中介机构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