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相关部门:
根据新昌县“六五”普法规划和绍兴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绍兴市“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绍市普
法办〔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新昌县“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的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育企业良好的诚信守法理念为重点,以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为目标,充分发挥“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为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我县经济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任务
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强企业法治化建设,促进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断提升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诚实守信的道德理念,切实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有效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的社会形象,实现企业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申报范围与条件
(一)全县范围内所有依法注册企业。
(二)依据《新昌县“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考评标准(试行)》(附件),企业自评分(基本分和加分)不低于90分。
(三)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新昌县“诚信守法示范企业”:
1、有恶意延迟、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行为的;
2、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3、企业内发生刑事犯罪行为的;
4、因企业违法行为导致的多人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未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6、其他与“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称号严重不符的情形的。
四、申报程序与方法
(一)企业在自查自评基础上,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由企业经乡镇、街道或分管部门向县普法办提出考核申请。
(二)申报单位按照评选要求,认真填写《新昌县“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考评标准(试行)》表(附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书等复印件,上报县普法办,由县普法办与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三)县级“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首次将于2013年5月底前申报。请各乡镇、街道认真落实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四)经考核,确认达到创建条件的,由负责审定的相关部门发文命名。特别优秀的,将推荐到绍兴市普法办,由市普法办授予“绍兴市‘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称号。
(五)县普法办与相关部门每二年组织对已经创建成功的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将予以摘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是我县“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工作载体,也是加强“法治新昌”基层基础建设的有效途径。各乡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要根据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 “诚信守法企业”的推荐参评工作。
(二)各申报企业要根据《新昌县“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考评标准(试行)》(附件)进行自评,并将自评表(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报县普法办。申报企业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附:新昌县“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考评标准(试行)
新昌县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新昌县司法局
新昌县环境保护局
新昌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新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4月24日
抄送:省普法办,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委政法委。
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各司法所。
新昌县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4月24日印发
附:
新昌县“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考评标准(试行)
| 考评 项目 | 序 号 | 考核内容 | 分 值 | 评分标准 | 自评分 | 考评分 |
| 一、 企 业 信 用 24 分 | 1 | 财务制度健全,账目规范 | 2分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一项扣1分。 | | |
| 2 | 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 2分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一项扣1分。被评为县级统计信用企业的,本小项自然得分,可不考核。 | | | |
| 3 | 依法纳税,依法缴费 | 4分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一项扣3分;被依法处罚的,每一起扣4分。纳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自然得分,可不考核。 | | | |
| 4 | 诚信经营 | 4分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一项扣2分;被依法处罚的,每一起扣4分。工商信用等级AAA级的,第4-6小项自然得分,可不考核。 | | | |
| 5 | 公平竞争,遵守市场规则,尊重知识产权 | 4分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一项扣2分;被依法处罚的,每一起扣4分。 | | | |
| 6 | 依法订立并全面、适当履行合同 | 4分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一项扣2分;出现违约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每一起扣4分。 | | | |
| 7 | 贷款融资,申贷材料真实,手续合法,信贷记录良好 | 4分 | 贷款融资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约使用信贷资金或者未能按约还款付息的,每一起扣4分。 | | | |
| 二、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8 分 | 8 | 公司制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规定设置规范的章程及相关治理机构 | 1分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一项扣1分。 | | |
| 9 | 法人治理结构组成人员在资格条件和人员数量上符合《公司法》及其章程规定 | 1分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一项扣1分。 | | | |
| 10 |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机关等职权责分明,实际运作符合《公司法》及其章程规定 | 2分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一项扣1分。 | | | |
| 11 | 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恪守法定义务,忠于公司利益 | 2分 | 违背法定义务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每一起扣1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判决有罪的,每一起扣2分。 | | | |
| 12 |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 2分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扣2分。 | | | |
| 三、 劳 动 关 系 16 分 | 13 |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以上 | 3分 | 低于95%的,扣3分。已被评为县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第13-19小项自然得分,可不考核。 | | |
| 14 | 依法建立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 3分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扣3分。 | | | |
| 15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 2分 | 出现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事例的,每一起扣2分;企业内部劳动纠纷未能依法妥善调处,引发5人以上集体越级上访的,每一起扣2分。 | | | |
| 16 | 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 2分 | 无故拖欠或无故克扣职工工资,扣2分。 | | | |
| 17 | 依法执行工时制度和作息制度 | 1分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发现一起扣1分。 | | | |
| 18 | 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金 | 3分 |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金参保率未达到100%的,每缺一项扣1分。 | | | |
| 19 | 依法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 2分 | 未缴纳公积金的,扣2分。 | | | |
| 四、 民 主 管 理 8 分 | 20 |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保障工会正常开展工作 | 2分 | 未建立工会的,扣1分;工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扣2分。被评为县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第20-23小项自然得分,可不考核。 | | |
| 21 | 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2分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发现一起扣2分。 | | | |
| 22 | 研究决定生产、经营与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 2分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发现一起扣2分。 | | | |
| 23 | 按照《公司法》规定,保障职工代表参加本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 | 2分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发现一起扣2分。 | | | |
| 五、 安 全 生 产 与 职 业 卫 生 16 分 | 24 | 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依法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 2分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一项扣2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达到三级的,第24-27小项自然得分,可不考核。 | | |
| 25 | 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 2分 | 发现未持证特种作业人员的,每一人扣2分 。 | | | |
| 26 | 制订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2分 | 未制定预案的,扣1分;每年实际演练少于一次的扣2分。 | | | |
| 27 |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存放与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 2分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扣2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被盗、丢失尚不构成突发环境事件的,每一起扣2分。 | | | |
| 28 | 坚持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教育 | 2分 | 新职工上岗前、转岗后未实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扣1分;每年未定期对全体企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扣1分;企业车辆发生人员死亡一人以上(含)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以上(含)的,每一起扣2分。 | | | |
| 29 | 依法为企业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依法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特殊权益 | 2分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一项扣1分。 | | | |
| 30 | 按规定定期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和职业健康检查 | 2分 | 职工出现非急性职业中毒或职业病,尚不构成一般级别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每一起扣3分;企业内发生人员食物中毒尚不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每起扣3分。 | | | |
| 31 | 特种设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办理使用注册登记、定期申请监督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2分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一项扣2分。 | | | |
| 六、 产 品 质 量 8 分 | 32 | 依法取得许可资格,获得许可方能从事经营活动。 | 2分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一起扣2分。 | | |
| 33 | 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要求,近三年各级监督抽查均符合标准要求 | 3分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一项扣2分。 | | | |
| 34 | 未发现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 3分 | 发现一起扣2分。 | | | |
| 七、 环 境 保 护 12 分 | 35 | 建设项目需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依法执行“三同时”制度 | 4 | 未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每一起扣2分;未依法执行“三同时”制度的,每一起扣2分。 | | |
| 36 | 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污 | 3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一项扣3分。 | | | |
| 37 | 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 3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一起扣3分。 | | | |
| 38 | 经过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 | 2分 | 未通过认证的,扣2分。 | | | |
| 八、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8 分 | 39 | 重视“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领导班子有人分管,落实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 | 2分 |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每缺一项扣1分。 被评为“五五”普法县级先进单位的,第39-43 小项自然得分,可不考核。 | | |
| 40 | 建立企业法制宣传教育阵地 | 1分 | 未建立职工法律学校(教室)、法律图书室(柜)、法制宣传栏的,每一项扣1分。 | | | |
| 41 |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带头学法 | 2分 |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每年集中学法少于4次且参学率低于90%的,每一项扣1分。 | | | |
| 42 | 职工代表积极学法 | 1分 | 职工代表每年学法少于2次,参学率达低于80%的,每一项扣1分。 | | | |
| 43 | 认真做好全体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 | 2分 | 职工学法每年少于1次的,扣2分;少于2次的,扣1分。 | | |
说明:1.本标准实行扣分项目累加制,即倒扣分制。
2.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部分参酌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相关评分标准执行。
3.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商号)、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称号、国家级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等全国性荣誉的,每项荣誉可加2分;获得绍兴市市长质量奖、浙江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省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的,每项荣誉可加1分;获得绍兴名牌、绍兴市质量管理评价星级、绍兴市著名商标、绍兴市知名商号、市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的,每项荣誉可加0.5分;推行SA8000标准(社会责任标准)、卓越绩效管理的,每项加2分。企业因同一事项并获国家、省级和市级荣誉的,不重复计分,取最高分;企业所有荣誉、认证最高加分为6分,超过不再累积。
4、企业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建立企业法律援助联系点或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每建立一个相关机构(组织)且积极开展工作的,加1分,最高加2分。
5、企业各项荣誉、认证的取得时间原则上应为2010年—2012年期间,且需提供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认定。
6、企业不涉及的考评项目,自然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