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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
春节期间有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新政发〔2014〕3号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新昌县人民政府决定,2014年春节期间城区允许有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限销售和燃放时间
销售时间:2014年1月25日至2014年2月4日(农历十二月廿五至二O一四年正月初五);
燃放时间:2014年1月27日至2014年2月7日(农历十二月廿七至二O一四年正月初八)的7时至24时,其中农历正月初一全天可以燃放;2014年2月14日(农历正月十五)7时至24时可以燃放。当气象部门发布雾或霾预警时,禁止燃放。
除上述规定可以销售、燃放的时间外,其他时间继续按《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执行。
二、禁止燃放区域
1.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50米之内;
2.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区域;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消防重点单位(特别是新昌制药厂、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围墙外侧100米之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商品交易市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及木结构建筑的居民住宅区;
7.县政府明确的其它禁止燃放区域。
三、临时销售点的确定及管理
2014年春节期间“双禁”区域内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由县公安局、安监局、城管执法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联合踏勘确定。经批准的临时销售点,严禁从事异地销售;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零售单位严禁从事批发活动。在销售过程中,落实“严禁烟火”等相关安全措施,确保销售安全。在2014年春节期间城区有限销售期满后,立即停止销售,并在3日内将剩余烟花爆竹统一交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回收,不得继续存放或销售。
四、有限销售和燃放要求
市民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做到文明燃放、安全燃放,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保证自身安全及他人安全;不得从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将燃放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掷,不得在草坪、绿化带中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城区主要道路交通秩序。未成年人需有成人陪同才能燃放烟花爆竹。烟花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单位批发B级以上的烟花爆竹,无专业燃放资质的个人不得燃放B级以上的烟花爆竹。(B级以上的烟花爆竹外包装上注有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
五、举报电话
凡发现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及在禁止燃放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市民可向县公安、安监、工商、城管、交通及质监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非法运输、储存、燃放:110;
非法经营:86621010;
有证无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烟花:12315;
产品质量问题:12365;
非法运输:96520;
违章搭建:96310。
对违反本通告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