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14〕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2014年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奖励意见》已经县政府
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2014年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奖励意见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五水共治建设诗画新昌的工作意见》(新委〔2014〕28号文件)和《新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53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有关养殖场关停、拆除到位,特制定本意见。
一、奖励对象
本奖励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在城区、集镇区域、三江两岸及长诏库区等禁养区范围内需要关停、拆除的畜禽养殖场。
二、奖励政策
(一)建筑物拆除奖励。
1.违章建筑无条件拆除,不予奖励。
2.原已经国土或农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造,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砖木结构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彩钢结构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奖励;简易结构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奖励。
“砖木结构”是指同时具备用水泥砖、红砖砌筑墙体、以木头为房屋支架、屋顶盖平瓦、屋檐高度2米以上的栏舍结构;“彩钢结构”是指用彩色瓦楞形压型钢板作为建筑物的屋顶及栏舍;“简易结构”是指建筑结构低于砖木结构和彩钢结构标准的栏舍。
(二)畜禽退养生态补偿奖励。
1.猪:存栏能繁母猪、种公猪每头奖励1000元,其他猪每头奖励200元。
2.禽(鸡、鸭、鹅):存栏蛋禽每羽奖励10元,存栏肉禽每羽奖励5元。
3.兔:存栏兔每只奖励25元。
4.羊:存栏羊每头奖励200元。
5.牛:存栏牛每头奖励1500元。
(三)养殖场建筑物腾空拆除奖励。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腾空拆除的,按养殖场实测的建筑物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四)已建排泄物治污设施奖励。治污设施仅指沼气工程,沼气池不论容积大小给予每座一次性1万元奖励。
以上政策在规定时间内关停、腾空、拆除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否则不予奖励并强制拆除。
(五)乡镇(街道)工作经费奖励。对按时完成关停拆除任务的,给予乡镇(街道)每个场10000元的工作经费奖励。
三、工作程序
1.乡镇(街道)现场认定建筑物类别和结构现状,清点畜禽养殖存栏数量,实测畜禽棚舍面积,并登记造册。
2.乡镇(街道)发送关停和拆除通知书。
3.乡镇(街道)与畜禽养殖场签订关停、拆除协议书。
4.在限定时间内自行完成关停、拆除任务的养殖场,由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街道)验收审核后,填写《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验收表》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接到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后统一上报县政府审定同意,由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统一拨付到所在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兑现到相关养殖场。
附件:1.畜禽养殖场情况调查表
2.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验收表
3.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奖励结算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印发
附件下载:34(附件1-3.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