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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2014年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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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43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2014年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

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12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2014年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县委、县政府《关于实施五水共治建设诗画新昌的工作意见》(新委〔2014〕28号),有效推动“五水共治”工作,切实加强我县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以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场为重点的污染治理工作,全面落实禁养区内养殖场关停拆除和限养区内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措施,强化执法监管,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推进美丽新昌和现代生态畜牧业建设,维护水生态安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场所属乡镇(街道)为污染治理责任单位。

2突出重点原则。以禁养区范围内及对城镇居民生产生活影响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畜禽养殖场为重点。

3分类指导原则。该关停拆除的关停拆除、该治理的治理。

(二)主要目标

1在禁养区范围内和对城镇居民生产生活影响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畜禽养殖场实施关停拆除。共涉及七星街道、南明街道、羽林街道、新林乡、沙溪镇、大市聚镇、梅渚镇7个乡镇街道、73个养殖场(含库区关停8个场,具体名单见附件1)。

2对在非禁养限养区域和限养区内的养殖场实行全面治理。共涉及澄潭镇、镜岭镇、儒岙镇、小将镇、沙溪镇、巧英乡、羽林街道、七星街道、南明街道等9个乡镇(街道)、30个养殖场(具体名单见附件2)。养殖场治理采用“以奖代补”政策,具体按县委、县政府《2014年全县农业农村工作配套政策》(新委办〔2014〕9号)有关规定执行。

3新林片区8个畜禽养殖场的关停拆除工作,按钦寸水库建设要求,由钦寸水库建设指挥部、新林乡组织实施。

三、整治措施

1制订方案。各乡镇、街道结合本辖区内的整治任务,制订工作方案,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并于3月20日下班前将工作方案、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县农业局。

2调查摸底。乡镇、街道负责所辖区畜禽养殖场的调查摸底,并详实填写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汇总表,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于2014年3月25日前报县农业局。

3集中整治。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调查摸底和整治重点,在2014年3月下旬开始与畜禽养殖场签订关停、拆除协议书,向被关停或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发放通知书;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关停工作。列入治理的畜禽养殖场,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和技术措施,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沼气池和消纳地,尽早安排,尽早施工,确保在2014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4落实奖补。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畜禽养殖场关停拆除的奖励。对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关停任务的畜禽养殖场,由业主提出奖补申请,经乡镇、街道组织实地验收审核后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统一上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给有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进行发放。

5严格政策。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关停、拆除的,按本意见标准予以奖励兑现。对应关停、拆除的养殖场在规定最后期限内未执行的,由县有关部门联合启动强制关停程序,不再享受有关奖励政策;未经依法审批备案的,按控违拆违政策处理。

四、加强保障

1密切配合。养殖场所在乡镇(街道)作为本次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财政局、公安局、城管局、规划局、供电局、水务集团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各自职责,积极参与,相互协作,合力推进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2严肃纪律。养殖场关停拆除工作政策性强,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养殖场,取消其奖补资格;对徇私舞弊、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加强督查。对畜禽养殖场关停或治理推进情况实行报告制度,开展定期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有关乡镇、街道对关停或治理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措施、下步打算等要及时汇报,确保信息畅通。

4考核验收。本次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进行考核,对各乡镇(街道)按时完成拆迁关停任务的给予一定工作经费奖励。各乡镇、街道要在2014年7月10日前上报畜禽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附件:1.新昌县2014年畜禽养殖场关停整治工作责任分解表

       2.新昌县2014年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责任分解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12日印发


附件下载:33(附件1-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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