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14〕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服务水平,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需要,更好地促进民生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2号)、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加强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建设的意见》(浙人社发〔2010〕276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3〕6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机构设置
(一)机构名称。乡镇(街道)基层平台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村(社区)基层平台名称统一为“××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
(二)机构性质。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之一,可与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挂牌设置或合署办公。行政上归口乡镇管理,业务上接受人力社保局指导。
(三)人员配备。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根据辖区内服务对象数量,综合考虑辖区面积、工作任务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配置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每个中心配备2-3名工作人员,其中中心镇、街道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各1名,另外1-2名工作人员由所在镇街内部调剂解决;其他乡镇各落实1-2名专职人力社保工作人员,所需编制由乡镇内部调剂解决,同时各核定1名编外用工人员(新编委办〔2014〕37号)。
(四)场所设备。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服务场所可统一纳入乡镇(街道)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独立办事窗口。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设立必要的服务场所。服务场所应配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必需办公用品,有条件的还应配置电子显示屏。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一)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1.就业创业服务。组织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建立辖区内就业失业人员基本信息台帐并实现动态管理服务;组织就业创业培训,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失业人员等各类群体实现创业和就业。
2.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做好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推广和落实工作。办理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参保或停保;负责辖区内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网上人员增、减和年度缴费工资调整等申报工作的推广及受理;做好查询及参保证明的打印工作;受理简易工伤认定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3.组织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指导并办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组织开展文体活动、走访慰问和健康检查等工作。
4.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宣传、咨询活动。受理辖区内的劳动监察举报和投诉,协调处置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或突发事件,协助上级劳动监察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等工作。按照“网格化、网络化”要求,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实行动态监管。做好辖区内用人单位的书面审查和诚信评定工作。
5.负责指导、管理村(社区)人力社保平台工作。
6.完成上级人力社保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主要工作职责
1.协助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及时掌握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基础工作台帐和月报制度。
2.协助做好用工信息收集发布、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日常管理、灵活就业申报、社保补贴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受理、就业培训登记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3.协助做好社会保险政策宣传推广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组织发动辖区群众参加居民健康体检等服务。
4.参与辖区内有关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5.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6.承办上级人力社保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及县编委办、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机构编制部门要落实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财政部门要将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保障到位;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各乡镇(街道)要相应成立工作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理顺管理体制。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实行所在地乡镇(街道)和人力社保部门双重管理。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做好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业务指导、培训和工作考核。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好必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等事项,并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职人员,保证专人专岗,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工作。服务中心副职享受乡镇(街道)中层待遇,中心专职工作人员岗位调整须事先征得县人力社保局同意。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社区)服务室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经费和在编工作人员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县劳动保障投诉咨询服务中心新增6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统发工资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县劳动保障投诉咨询服务中心发放,其他津贴补贴和考核奖金等由所在镇街解决;编外用工人员工资福利根据《关于调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工资福利标准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4〕10号)相关规定执行。
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工作人员经费,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求助站建设的意见》(浙人社发〔2010〕276号)“农村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的人员、工作经费,以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解决,从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和《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1〕80号)“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包括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补助等”规定以奖代补形式由财政促进就业资金予以解决。
(四)强化工作考核。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列入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人力社保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及时通报各项工作进展,严格督查考核,把工作完成情况和质量效果作为工作人员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五)完善服务制度。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信息管理网络,切实提高服务功能。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提供优质高效的便民服务。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