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发〔2014〕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8号)、《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浙政发〔2013〕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基层网络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31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执法监管体系建设,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努力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切实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有效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基层“防火墙”,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工作目标
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和“健全机构、配备人员、明确职责、下放权力、严格考核、强化保障”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防控水平。至2014年8月底,全县所有乡镇(街道)全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专门人员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初步构建以乡镇(街道)为大网格单元、行政村(社区)为中网格单元、自然村(村民小组)为小网格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食品药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成率100%;至2014年底,食品药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的运行机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等各项长效制度初步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食品药品安全部门重治、基层防治、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有效形成。
三、主要内容
(一)落实机构人员
1.各乡镇(街道)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下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兼任主任;市场监督管理所、卫生监督管理所、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按照乡镇(街道)常住人口规模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任务的大小,合理确定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数量。常住人口在5万以下的乡镇(街道)应配备专职人员1名,常住人口在5万以上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任务特别繁重的乡镇(街道)应配备1名专职人员和1-2名兼职人员。所需人员由乡镇(街道)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通过内部调剂解决。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各乡镇(街道)派驻市场监督管理所。除澄潭镇、儒岙镇、大市聚镇和七星街道、南明街道、羽林街道外,其余10个乡镇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场地原则上设在各乡镇内,与各乡镇食安办实行合署办公、合力监管,市场监督管理所人员的日常管理以乡镇为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业务工作的指导、督查、考评等工作。三个中心镇和三个街道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场地原则上安排在原工商所办公地点,日常管理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主,同时接受属地乡镇(街道)食安办的领导,实行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与乡镇(街道)食安办合力监管的双重管理模式。
3.村(社区)级层面,各行政村(社区)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每个行政村和每个社区配备不少于1名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负责以所在行政村(社区)、自然村为责任区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登记、上报和宣传教育等日常工作。根据常驻人驻人口规模,一般2000人(含)以下的村应配备1名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2000人以上的村应配备2名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1万人(含)以下的社区应配备1名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1万人以上的社区应配备2名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各乡镇(街道)要在综合考虑辖区行政村(社区)人口数量、自然村落组成、历史沿革、交通位置等的基础上,合理配备信息员。信息员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明确工作职责
1.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全面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和统筹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本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定本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力量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每季不少于1次,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的检查覆盖面达100%。对发现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县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执法查处工作。
(3)针对存在问题和上级部署,及时开展专项整治,组织或者配合县农业、林业、市场监管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辖区内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食品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各项长效监管机制。
(4)制订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网络化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荐、管理、培训辖区内各行政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信息员,明确其工作职责、考核办法等事项。
(5)建立责任网络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数据库并上报相关信息,统筹规划本地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协助开展日常管理。
(6)做好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家宴申报备案和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7)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调查。
(8)受理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处理。
(9)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在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协助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上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责任区内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的管理,走访检查每2月不少于1次,及时掌握责任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网络化管理信息上报程序,及时上报、反馈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信息。
(3)积极参加乡镇(街道)及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等培训教育,熟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4)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
(5)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调查。
(6)协助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区内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不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三)强化协调联动
1.农业、林业、卫生、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的派出机构(执法中队)工作人员纳入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乡镇规模较小、尚未设立相应关派出机构(执法中队)的,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由就近中心镇的相关派出机构承担。
2.乡镇(街道)要加强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派出机构的协作,建立定期联合研究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机制,齐心协力抓好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组织相关派出机构直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进行调查处理。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案件,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协助上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查处。
3.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要顾全大局,在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协作,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4.公安派出所要强化与市场监管所等机构的配合联动,及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对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报警、举报、控告、线索等,要做好接警、前期处置和移送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乡镇(街道)卫生院要承担起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任务,配合做好区域食品安全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统筹推进食品药品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加强指导督查。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谋划推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建设取得实效。
(二)落实经费保障。县财政要按照转变职能、保障民生的要求,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投入;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为派出机构提供工作经费保障;乡镇(街道)要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行政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经费保障机制,从2014年起,按每个行政村、社区平均2000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落实。乡镇(街道)制订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员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和各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社区工作量的大小发放信息员工作补贴。县食安办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绩效。
(三)加大考核培训。县政府将食品药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年度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点内容。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其业务素质。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开展对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信息员的培训,有效提高其履职能力。
(四)推进机制创新。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挥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的作用,探索符合当地实际、适合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特点的新模式、新方法,要加强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派出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定期联合研究食品安全工作机制,齐心协力抓好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五)严肃责任追究。因基层责任网络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到位引发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将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责成其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后,谎报、瞒报事故情况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