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4〕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电梯安全综合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3〕1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推进,电梯使用日趋频繁,已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重要的交通工具,电梯安全已日益为群众所关心、社会所关注。全县在用电梯1119台,其中住宅电梯495台,公共场所使用电梯145台,其它电梯479台。近年来我县电梯安全状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电梯安全责任不明确、电梯维护保养不到位、老龄电梯增多、安全运行经费得不到保障等,造成电梯困人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以明晰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工作格局,努力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化解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县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或故障,是我县电梯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及措施
(一)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是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所有权人不止一个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应在电梯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被委托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者应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要求,认真履行使用管理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使用管理职责。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充分评估预安装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环境等因素,将电梯制造单位的资质条件、品牌占有率、售后服务能力、市场反响情况,以及产品性能、质量保证承诺等作为电梯采购条件。
(三)电梯销售者应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不得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及相关产品:
1.未附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材料的;
2.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报废的;
3.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电梯因产品质量缺陷需进行维修、更换、退货及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使用单位可以向制造单位或者销售者要求免费维修、更换、退货及赔偿。
(四)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后,应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负责,不得擅自转包或者分包维护保养工作,其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维护保养单位兼职。要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按时、逐项完成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接到电梯故障或事故报告后,城区30分钟内、其他地区6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
(五)对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或故障率明显高于相关标准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电梯风险评价,并将评价结论作为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依据。评价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在用电梯风险评价规则》(DB/T 869—2012)进行。
(六)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设计制造环节的质量安全及电梯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企业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现场安全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电梯安全法定检验、风险评价工作,对检验检测结果、评价结论负责。
(七)电梯使用过程中的维修、改造、更新所需费用,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按规定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部分由业主委员会(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筹措。
三、明确乡镇(街道)和部门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一)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电梯使用环节安全保障制度建设,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区域电梯安全管理,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督促电梯维护保养企业、使用管理单位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处理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检测、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
(二)质监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监察,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查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电梯事故的调查处理,每年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一次维护保养质量综合评定,并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
(三)安监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建管部门负责监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监督开发建设单位的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国家规定设计规范要求。
(五)建设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的监督和相关服务,落实电梯更新、改造、维修资金;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
(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电梯相关的非法建筑行为。
(七)发改部门对涉及电梯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八)财政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落实电梯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安全监察等经费。
(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梯委托使用管理及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监督查处电梯及其部件销售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生产单位营业执照或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十)经信部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建设电梯井道内无线通讯基础设施,保证电梯轿厢手机网络信号的有效覆盖。将电梯“物联网”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
(十一)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电梯困人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维护电梯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科技部门负责落实电梯科技项目的相关鼓励政策,推进电梯产业技术进步。
(十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电梯采购和招标活动制定规则、实施监督。建立电梯使用质量安全状况跟踪处理机制,对电梯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达不到合同或标书承诺的投标单位,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追责,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同时应建立由电梯监管、检验、科研、生产等领域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建立专家信誉记录,实施责任倒查机制。
旅游、教育、卫生、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电梯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提高本行业、本领域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县政府建立由县质监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现代服务业办、县建管局、县旅游局等部门组成的电梯安全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电梯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将电梯安全列入社会安全综合治理范畴,细化管理,落实各部门、单位、使用管理者的责任。
(二)建设电梯应急救援平台
在现有县社会应急联动平台的基础上,完善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协调机制,进一步保障电梯困人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定期统计公布电梯故障、事故情况,曝光定期检验超期、隐患整改超期、检验不合格及无维护保养合同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设备位置。
在住宅电梯和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内,逐步配置电梯安全运行多媒体监控系统,与县社会应急联动中心联网。
(三)广泛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通过经常开展电梯相关法律法规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讲解、组织文艺宣传、网络发布安全常识等方式,大力宣传电梯安全知识,提高乘客安全意识,促进乘客文明、安全使用电梯。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