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4〕1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根据《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新政发〔2014〕34号),制定了《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已经县政府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97号)和《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新昌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垫付及追偿适用本操作规程。(除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事故以外)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县统一筹集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第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救助、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第五条 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下称“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适时建立健全救助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切实依法履行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申请
第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称“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机动车是否缴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情况、肇事者是否逃逸等基本事实,并及时告知医疗机构组织抢救。我县确定交通事故抢救医疗机构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张氏骨伤医院。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而需要救助,且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三种垫付情形之一的,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和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附件1),同时明确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相关部门联系。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和抢救情况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并明确医疗机构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相关部门联系。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2),并提供相关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的,应当同时填写《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附件6),并报经县卫生局审核。
第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审核机构。审核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我县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等,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3)上出具审核意见(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审核报告单》(附件7))。
第十二条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时,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三)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身份无法确定的证明(说明);
(四)相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包括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汇总清单、费用发票、抢救记录、病历资料等原件和复印件;
(五)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
(六)县社保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审核报告单》原件和复印件;
(七)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且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在尸体检验处理完毕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向受害人近亲属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通知书》,受害人近亲属可凭《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直接向殡葬服务机构办理垫付手续。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人身份明确的,受害人近亲属可以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3),凭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通知书》及受害人近亲属身份证明,向县殡葬服务机构办理垫付丧葬费用手续。县殡葬服务机构根据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每季度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垫付资金结算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且符合《新昌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新政办发〔2012〕169号)免费服务对象条件,并已享受免费丧葬服务的,不属于县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范围。
第十六条 殡葬服务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二)《尸体处理通知书》;
(三)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四)受害人身份证明、受害人近亲属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
(五)无主或身份无法确定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相关证明材料;
(六)火化证明书、丧葬费用凭据和费用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七)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提供的材料应报经县公安交管部门(或县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应在收到垫付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人为无主或身份无法确定的,殡葬服务机构在收到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后按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审核与垫付
第十八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三种垫付情形;
(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附件4),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和医疗机构。
符合垫付规定的,由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垫付抢救费用时,应当扣除交强险承保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已经预付的抢救费用金额。不符合垫付规定的,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参照《办法》第十八条相关条款和本操作规程规定及县民政局制定的有关标准,对丧葬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审核结果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县公安交管部门(或县农机主管部门)和申请人。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丧葬费用垫付规定的,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垫付费用划入殡葬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无主或无法确认身份的交通事故受害人遗体,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生活困难补助
第二十二条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重伤、致残的,因交通事故责任人逃逸或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生活特殊困难,且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救助基金生活困难补助,补助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重伤、致残2万元以下,死亡3万元以下):
(一)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
(二)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且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三)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含低保边缘户)标准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基金筹集情况,按照“总量控制、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象实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家庭一次性救助基金生活困难补助申请,由县公安交管部门在该交通事故处理结案后负责受理,并代为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8)并出具初意见,经县民政部门或县农办(受害人户籍为县外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等职能单位认定意见)认定后,向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原则上定期(上、下半年各一次)对生活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进行集中审核报批,由县政府出具审批意见。决定给予补助的,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款直接划付至申请人账号;决定不予补助的,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补助结果由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将书面告知县公安交管部门和县民政部门(或县农办)。县公安交管部门、县民政部门或县农办、所在乡镇街道等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困难补助款支付原则上需通过银行转账划入申请人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救助基金的追偿与核销
第二十六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及时追偿垫付费用,在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并有明确的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赔偿义务人(下称“赔偿义务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肇事逃逸涉及垫付费用的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公安交管部门、农机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及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追偿。
第二十八条 县公安交管等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结案等处理过程中涉及救助基金的,应当通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派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的责任情况和书面通知,依法向相关赔偿义务人发出《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限期偿还通知书》(附件5),要求赔偿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垫付费用。
第三十条 赔偿义务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垫付费用存入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偿还的垫付费用时应当出具收款凭证,并将追偿情况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敦促其偿还;对拒不偿还的,应依法追偿。
第三十二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确实无法追偿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核销,账销案存。
第三十三条 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救助基金的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法院、公安交管、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交通、农机主管、卫生、交通调解、各保险公司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分别由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局对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撤换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责任人:
(一)不按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补助申请并进行垫付、补助的;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反救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四)拒绝或妨碍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院、公安交管、民政殡葬、司法、财政、人力社保、交通、农机主管、卫生医疗、物价监管、交通调解、各保险公司、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过程中涉及抢救费用垫付、赔偿、追偿等事项时,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并通报情况,确保救助工作执行到位。
第三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是指遗体丧葬所必需的接运、停放、冷藏、火化、寄存等基本费用,丧葬费用标准按照县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情形,县农机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由县农机主管部门参照本操作规程规定行使县公安交管部门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2.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3.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
4.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
5.新昌县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
6.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
7.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
审核报告单
8.新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生活困难一次
性经济补助申请审批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3日印发
附件下载:105(附件1-8-8.1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