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发〔2014〕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新昌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调整经济发展方式步伐,加大“腾笼换鸟”力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要求,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我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以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促使企业提高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意识,实现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突出转型升级、致力科学发展”工作主题,通过分行业计算企业单位占地税收产出,建立以“亩产税收”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亩产税收贡献大、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效率。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
在不调整现行等级划分及各级次行政区域的情况下,对我县的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各等级征收区域及征收标准如下:
一级地段:南明街道、七星街道、羽林街道等三个街道行政区域内,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0元;
二级地段:澄潭镇、梅渚镇、儒岙镇和大市聚镇行政区域内,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8元;
三级地段: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除一、二级地段外的其他地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4元。
三、实施内容
(一)试点对象
本县辖区内使用土地的制造业纳税人为试点对象。
(二)行业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县制造产业结构特色,划分为医药化工、纺织印染机械、制冷配件、轴承制造、其他机械、其他制造等六大行业。
对经营涉及两个或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销售比例孰高原则确定。
试点行业具体范围和试点企业的行业归属由县试点工作实施小组调整确定。
(三)考核方法
根据企业的亩产税收贡献大小,综合考虑产业导向、排污、用电、安全生产、土地使用状况等因素,分行业将考评企业划分为激励类、提升类、一般类和其他类四大类,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亩产税收=上一年度税收收入合计/用地亩数
其中:上一年度税收收入合计是指当年5月31日前纳税人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上一年度的国、地税税收合计数,具体包括企业正常申报入库税款、自查查补税款、征管查补税款;但不包括消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代收(代扣)代缴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用地亩数是指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使用的以亩计量的土地面积。
激励类企业是指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300%(含)以上的企业;
提升类企业是指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50%(含)以上、未达到300%的企业;
一般类企业是指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含)以上、未达到150%的企业;
其他类企业是指亩产税收未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的企业。
(四)差别化减免
对试点对象一律暂停执行省政府、省地税局制订下发的原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除外)。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1.激励类企业,给予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4元的减免优惠,增强其竞争力。
2.提升类企业,给予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2元的减免优惠,培育其发展壮大。
3.一般类企业,给予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1元的减免优惠,促进其进一步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4.其他类企业,不给予减免照顾,促使其增加单位土地投入或让出土地。
(五)其他规定
1.石油化工业、电力生产企业、冶炼、造纸、制革、电镀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暂不列入试点;当年新办企业、当年注销企业、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试点对象。
2. 闲置土地,不得享受减免优惠。
3. 使用土地面积4亩以下企业暂不给予减免优惠。
4.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是指补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应缴税款总额在10%以上。
(2)主要污染物排放违反法律法规,受环保部门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3)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存在违法用地情况的;
(5)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况的;
(6)县政府认为不予减免的企业。
5.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
(六)工作职责
县城镇土地使用税试点工作实施小组办公室负责企业的亩产税收考评、可享受减免企业名单的确认。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在每年6月15日前提供企业当年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上一年度的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和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
县地税局负责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和申请享受减免优惠企业的纳税情况,具体落实亩产税收减免政策;
县发改局负责就拟可享受减免企业名单是否符合产业导向提出否决意见;
县经信局负责就拟可享受减免企业名单是否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和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污染提出否决意见;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清册,并负责就拟可享受减免企业名单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提出否决意见;
县环保局负责就拟可享受减免企业名单是否存在受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提出否决意见;
县安监局负责就拟可享受减免企业名单是否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提出否决意见;
其他部门负责就拟可享受减免企业名单是否存在其他一票否决情况提出否决意见。
(七)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动工作的科学高效开展,决定成立县城镇土地使用税试点工作实施小组,工作实施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分别任副组长,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地税)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国税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实施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由县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实施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综合考评和调研宣传等日常工作。
(二)建立部门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亩产税收”评价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确保目标任务落实。涉及各有关部门承办、配合的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政策引导
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对试点对象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促使企业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持有成本,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模式,增强企业推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意识。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由县城镇土地使用税试点工作实施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级次范围的通知》(新政发[2013]1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