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新昌县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和《绍兴市扶持民办博物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博物馆是指非政府主办的,由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艺术馆、收藏馆等。
第三条 按照“政府支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精品办馆”的原则,政府有关部门从用地、资金、税收、人才政策等方面对民办博物馆予以扶持,县人民政府加大民办博物馆扶持的财政投入。
第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依法对民办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发改、财政、民政、规划、国土、建设、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博物馆扶持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重点扶持有鲜明行业特色、地区特点和独特个性的民办博物馆;鼓励民办博物馆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展示;鼓励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村落区域内设立民办博物馆;鼓励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设立民办博物馆。
二、扶持政策与办法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安排博物馆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县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民办博物馆提供建馆用地。
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规定属公益性的民办博物馆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文化用地出让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民办博物馆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建设用地是以文化用地出让的,出让期满后,土地由政府收回。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民办博物馆向规划、国土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申报和审核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民办博物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可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建民办博物馆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照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改建、扩建民办博物馆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经评审认定,按照25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同一民办博物馆或利用同一地块新建、改建、扩建民办博物馆馆舍的,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第八条 对利用现有建筑设立博物馆的,按实际展览面积予以200元/平方米的陈列展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贴不超过8万元。
第九条 鼓励民办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对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根据免费开放天数、参观人数、展览情况等,经评审认定,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年。低价收费和正常收费的不予补贴。
第十条 享受政府出让土地政策扶持或财政补助的民办博物馆,应依法签订土地使用、变更及经营要求等相关协议。建成后的博物馆展览面积必须达到建筑面积的60%以上,馆内不得从事餐饮、酒吧、旅馆等商业活动,每年开放日须在300天以上,对涉及馆内的维修时限由管理部门审批并公示。民办博物馆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警员)和30年教龄以上的教师等特殊群体实行免费开放。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民办博物馆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博物馆建筑设计有关标准和规范。博物馆建筑应当划分为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文物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和办公区等。
第十二条 鼓励民办博物馆开展学术研究活动。民办博物馆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的,经评审认定,按出版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次。民办博物馆负责承担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经评审认定,按课题经费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千元。
第十三条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民办博物馆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公益性博物馆的捐赠,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博物馆,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民办博物馆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管理、服务与审核
第十五条 鼓励民办博物馆加入博物馆协会,接受国有博物馆的业务指导,提高开放服务质量。
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场馆设立、藏品保管、陈列展览、文物修复、业务培训等方面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指导,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鼓励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开展文化交流。国有博物馆应当对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实施帮扶。
第十六条 县有关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民办博物馆的宣传推介,扩大民办博物馆的社会影响。根据公平、择优原则,积极支持民办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鼓励民办博物馆吸收文博相关专业的人才,鼓励民办博物馆的专业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县文物行政部门积极为民办博物馆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创造条件,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研讨会等形式,提高民办博物馆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 民办博物馆申请补助或者奖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博物馆资格证明、财务收支报告,以及与申请补助或者奖励事项相应的有关材料。
民办博物馆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民办博物馆申请扶持应向县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博物馆基本介绍、运行情况、社会效益、需政府扶持的相关内容及理由等;
(二)成立博物馆的批文及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藏品目录;
(四)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博物馆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申报材料以及所申请优惠政策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对民办博物馆申请的补助或奖励事项进行评审认定,发放补助或奖励资金。
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审认定。
第二十一条 享受博物馆专项经费补助或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其它同类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办博物馆,应追回其所得的财政扶持资金,五年内不得申请补助或奖励,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四、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昌县域内民办博物馆适用本办法。对具有博物陈列展览性质的美术馆的扶持,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昌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