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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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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政发〔20144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省人力社保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办〔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情况,在《新昌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新政发〔2012〕50号)文件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进一步的完善现就我县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乡镇(街道)的统筹率为98%以上。

二、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不变。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县外户籍与本县户籍结婚的城乡居民、县外户籍在本县的宗教教职人员,除已参加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外,均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三、筹资标准

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8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590元,参保人员个人缴费260元。持有《新昌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济证》或《新昌县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浙江省抚恤优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承担。乡镇(街道)信息统计上报后,由县财政统一划入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对其它上级政府和县委县府规定可以申请保费补助的人员,且不重属于上述减免对象的,可由主管部门依据政策规定补助资金的列支渠道,给予个人参保费补助。

四、中途参保及缴费

中途参保的人员种类、办理时限、医疗待遇起始时间等政策不变,但其缴纳个人保费实行区别对待。参保对象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中途参保的(以经办机构审核后个人缴费部分缴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的时间为准),缴纳全年个人缴费部分,超过规定时间办理中途参保的,个人缴纳全额筹资标准即财政补贴部分也需个人承担。

五、基本医疗待遇

1.门诊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员在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年度起付线为50元。其中,卫生院、分院、村卫生室就诊的普通门诊中的一般诊疗费,居民医保基金报销70%,中药饮片、针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报销55%,其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报销45%;参保人员在县内二级、三级医院的普通门诊费报销10%。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就医时即时刷卡报销,每人每年度累计基金报销限额为500元。

2.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员在县内定点卫生院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居民医保基金报销80%,在二、三级及其它医疗机构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75%。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政策不变。

在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等20个病种确定为重大疾病的基础上,新增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2个病种为重大疾病。这22个重大疾病在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上浮5%,在县外住院的报销比例为75%。

参保人员在联网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需办理转院手续;参保人员需转联网范围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提出意见,经该医疗机构同意。

参保人员在县外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经同意转未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临时外出突发疾病(以急诊证明或疾病诊断为准)在急诊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长期居住在联网范围外的地方(以暂住证为准),在居住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25%后,再按规定报销75%;在上述规定外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其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40%后,再按规定报销75%。

计划内孕产妇如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凭生殖健康服务证,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中500元的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款,在居民医保住院分娩医疗费报销中获得375元补助,余下125元由卫生部门先给予补助,县财政部门应按实际报销的计划内孕产妇分娩医疗费的补助款分别结算给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卫生部门。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计划内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500元,由卫生部门先补助后向县财政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2.45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补助55%。

其它医疗待遇政策不变。

六、统筹期限

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参保现金收缴时间原则上截止于2014年12月20日。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将参保人员的信息在征缴网上进行调整,并将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金额及时上缴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七、其他事项

各类全额补助对象参保及所需证明材料等,请各乡镇(街道)按规定及时汇总上报。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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