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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5〕20号
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新昌县第五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第五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和《浙江省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昌县第五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委员四至八名组成,具体职数由街道根据社区规模的大小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由有选举权的居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一般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社区居民委员会届满应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选举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街道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统一部署、指导、帮助开展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依法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三)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检举和控告;
(六)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七)组织检查验收,总结选举工作;
(八)办理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应经推选担任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名单应当在选举产生后三日内公布,并报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五人的,所缺名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并保持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单数构成。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止。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选举宣传、发动工作;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主持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负责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依法拟订社区具体选举办法;
(四)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对驻社区单位代表参加选举提出意见;
(七)组织推选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八)向选民介绍和宣传候选人,组织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说;
(九)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方式、时间、地点。
(十)负责选票印制、保管,办理委托投票、设立投票处等投票选举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十一)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备案;
(十二)处理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和检举;
(十三)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四)总结上报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五)办理选举中的其他事项。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接受县、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八条 选民资格
年满十八周岁的本社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社区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县,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2.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要求参加户籍地社区选举的;
3.户籍不在本县,但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参加选举,经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
4.户籍和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驻社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表(需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书)。
经医院诊断为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居民,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可以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九条 登记方式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一般在其经常居住的社区进行选民登记。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社区登记。选民登记采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上门登记与选民自愿申请登记方式进行。其中,人户一致的社区居民,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上门登记;人户分离的居民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居民自愿登记的方式进行,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条 选民公告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社区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选民登记的名单以补正后的为准。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名单发放选民证。
第四章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组成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推选产生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社区社会组织代表、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代表组成,其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人数根据社区规模情况确定,一般为五十一至一百零一人。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第十二条 居民代表与居民小组长。社区居民代表推选工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和主持。居民代表的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社区居民代表以居民小组为单位由户代表或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按得票由多至少为序确定,居民代表应是本社区的选民。居民小组一般按每三十至一百户居民设立,具体数量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社区情况确定。每个居民小组推选居民代表一至三人。社区居民代表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原则上在居民代表推选中得票最高者为居民小组长。
居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
(二)具有选民资格;
(三)关心社区,办事公道,在居民中有较高威信;
(四)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和精力。
居民代表书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居民代表要求的,经原推选单位同意,可以不再担任居民代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居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居民代表资格。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居民代表(小组长)、驻社区单位代表、社区社会组织代表和社区专职工作者代表推选产生后,应将名单及时在社区内进行公告。
第五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
1.本社区登记的选民;
2.奉公守法、品德良好、公道正派、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能代表群众意愿;
4. 近三年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候选人: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五年的;
(2)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五年的;
(3)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三年的;
(4)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十四条 初步候选人的产生
1.候选人的名额。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2.提名方式。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经十人以上选民联名提出、居民小组提名或选民自荐。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可提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依法实行交叉兼职。
每一种方式的提名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各职数,且不得提名同一人担任两项及以上职务。同一人被提名或推荐为两个及以上职位的,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征求本人书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其中一个职位。自荐的选民,应在规定期间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其中一个职位,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报名。
3.发布提名公告。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在社区内公布候选人的条件、提名程序等事项。
第十五条 正式候选人的产生
1.资格审查。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和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提名的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初步候选人。初步候选人人数不足正式候选人名额的,经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可由上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产生,经资格审查后,确定为初步候选人。
2.确定正式候选人。初步候选人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由多至少确定正式候选人。预选的选票上人员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预选时,初步候选人可发表竞选演说。预选的时间应该在选举日前的七至十日内进行。
3.公告正式候选人名单。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按预选时得票由多至少为序向社区居民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和简介,并报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公布期间,如有群众反映正式候选人不符合资格条件并经查实的,予以公告取消。正式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预选时的得票数由多至少依次递补,如仍不能补足的,由上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产生并公告。
第十六条 竞职承诺
正式候选人应当撰写竞职承诺书,竞职承诺书一般包括竞选承诺、服务承诺和辞职承诺等三方面内容。竞职承诺内容应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和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审定。正式候选人竞职承诺书应在社区公开栏和住宅小区宣传窗内公开。
第十七条 组织竞选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选举日前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情况,也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说,回答选民的提问。正式候选人要求发表竞职演说的,应当在选举日三日前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
正式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说、回答选民提问等竞选活动,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正式候选人使用暴力、贿赂、欺骗、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选活动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立即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并报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
第六章 投票选举
第十八条 公告选举时间、地点与方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将具体的投票时间、地点、方式张榜公布。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选举日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向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履行报告手续,重新公布选民名单,重新确定选举日。变更选举日必须及时向全体居民公告。
第十九条 产生并公告选举工作人员。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三日前,确定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和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包括唱票人、投票站工作人员、流动票箱监票人、秘密写票处管理员、投票处管理员等。上述人员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告。
本届选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应回避,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投票站设置。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设立中心投票会场,组织选民进行集中投票;也可以在社区设立中心投票站、若干投票分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站具体设置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社区规模和居民分布状况决定;中心投票会场和每个投票站均应设立秘密写票处,并配有三名以上工作人员。
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只负责投票,不得开箱计票。投票选举前,投票站票箱均须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开箱检查,经监票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密封,并贴上密封标签。
第二十一条 投票选举。选民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的规定时间内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投票。超过时限,不再接受选民投票。有特殊情况不能在选举日参加投票的选民,可在选举日前二日内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选民委托投票证》,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受委托人凭《选民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并代写、代投选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接受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委托投票,户内可以代为投票。
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或残疾等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选举时,实行一次性投票选举,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选票上正式候选人排列名单以预选得票数由多至少为序确定。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第二十二条 唱、计票。投票结束后,应将所有票箱(包括流动票箱)集中到中心投票会场(中心投票站),分票箱清点收回的选票数。
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选票。每一职位栏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该选票所选职位无效;选举同一人为两项及以上职务的,该选票无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难以确认的选票,由监票人在公开唱票前提交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唱票、计票应在监督下进行,并作出记录,经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签字后报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且从票箱回收的选票总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选民没有超过半数或者从票箱回收的选票总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重新组织选举。
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三条 另行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按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由多至少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另行选举需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方为有效,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但所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投票日后的五日内举行。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时的程序相同。按原定选举日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继续有效。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不足职位可以空缺,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主任未选出的,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宣布结果。经确认选举有效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场宣布候选人、其他选民的姓名及所得票数。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当选人员进行具体条件审查,在投票选举日当日或次日,将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全体居民公告,并报街道和县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选举结果公布后,应当众封存选票。选票包括有效票、无效票、弃权票和剪角作废票,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须在封条上签字。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或不符合本社区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当选的,或选举操作失误,使当选人非正常当选的,经调查核实,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宣布其当选无效。因部分当选人当选无效造成的缺额,可在第一次选举中得到过半数选票或另行选举中得到三分之一以上选票、因职数限制未当选的候选人中认定当选人。如无此种情况,则按另行选举程序进行。
第七章 辞职和补选
第二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由社区居民会议或者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补选;由此造成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五人的,应当补选。补选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实行差额选举。
补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换届选举中出现的暴力、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砸毁票箱、冲击选举会场等破坏、妨害选举工作的行为,应依法处理。情节轻微的,由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成员或选举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时,经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调查核实,取消其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按规定重新产生新的成员,替补其空缺的名额。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新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采取社区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参照新政发〔2009〕23号《新昌县第三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