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5〕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国有土地上危旧房屋成片改造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国有土地上危旧房屋成片改造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新昌县国有土地上危旧房屋成片改造工作,保护危旧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促进城市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新昌县国有土地上危旧房屋成片改造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危旧房屋改造范围指县城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较为落后且存在治安、交通、环境等各种隐患的区域。危旧房屋改造要严格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选择性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县人民政府确定纳入危旧房屋改造规划范围的,适用本规定。
二、坚持新昌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实施的原则。新昌县人民政府作为危旧房屋改造责任主体,设立危旧房改造指挥部,统筹协调负责危旧房屋改造工作;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联动决策机构,综合处理房屋用途确认、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等疑难问题。
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危旧房屋改造组织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危旧房屋改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危旧房屋改造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危旧房屋改造工作责任部门;新昌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危旧房屋改造资金保障单位; 新昌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危旧房屋改造政策业务指导单位。
三、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地税)、国土、审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国税、房管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危旧房屋改造的相关工作。
四、危旧房屋改造项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新昌县人民政府确定危旧房屋改造项目房屋改造范围,拟定危旧房屋改造回购方案,在改造范围统一公布;
(二)改造范围危旧房屋所有权人百分之九十以上提出改造申请(或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房屋改造意愿调查结果百分之九十以上同意的);
(三)改造范围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改造申请(或房屋被改造意愿调查表)进行审查备案;
(四)改造申请(或房屋被改造意愿调查表汇总情况)及相关材料提交危旧房改造指挥部审定;
(五)开展调查登记及公布结果工作;
(六)作出危旧房屋改造决定和房屋改造公告;
(七)订立设置生效条件的危旧房屋回购协议;
(八)房屋腾空验收。
五、危旧房屋改造范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助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助。
危旧房改造指挥部应当将改造范围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六、危旧房改造范围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危旧房屋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危旧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危旧房屋改造实施范围内公布。
危旧房屋所有权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危旧房改造范围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危旧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房屋所有权人。
七、危旧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为确认依据,权证记载情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认依据。确切补助面积以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权证面积的,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助。
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或者申报登记不一致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统一按最大套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助(带阁楼的顶层房屋除外)。
八、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新昌县人民政府作出危旧房屋改造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危旧房屋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助;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助。
九、危旧房屋改造回购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危旧房屋改造事由和目的;
(二)危旧房屋改造范围和被改造房屋情况;
(三)改造回购及相关补助总费用测算;
(四)补助方式与标准;
(五)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
(六)搬迁、临时安置补助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
(七)模拟签约期限,模拟签约比例;
(八)其他事项。
十、被改造房屋价值按市场评估基准价评估确定。
市场评估基准价指房屋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评估机构测算县建成区范围同一区位的上一年房屋交易市场平均价,包括住宅(含车棚、车库)、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建筑类型的市场评估基准价,各区位各类建筑的市场评估基准价报新昌县人民政府审核后确定,每年公布一次。工业厂房按实际使用功能分类评估确定。
房地产测绘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责任部门直接委托方式产生。受委托的测绘机构、评估机构须具有相应的测绘评估资质。
改造危旧房屋所产生的测绘费、评估费、公证费、签约事务费、工作经费、奖励经费等费用由改造责任单位承担,列入危旧房屋改造成本。
十一、列入危旧房屋改造范围的房屋改造项目统一采取模拟签约方式,即危旧房屋改造回购协议附带生效条件。附带条件成立时,订立的危旧房屋改造回购协议生效;附带条件不成立时,协议不生效,危旧房屋改造项目推迟进行。附带生效条件为该危旧房屋改造项目的签约达到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危旧房屋改造回购方案中明确。)
十二、危旧房屋改造回购协议生效后,房屋所有权人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
十三、危旧房屋改造实行货币回购一种方式。货币回购价通过按市场评估基准价评估确定被改造房屋价值后,给予适当溢价确定。具体溢价标准由危旧房屋改造回购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十四、因改造危旧住宅房屋而搬迁的,按补助标准给付搬迁补助费。补助标准为:以每户2000元为基数,再按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一次。
十五、改造危旧住宅房屋的,不提供周转用房,按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补助,并按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为12个月。
十六、因改造非住宅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
(一)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1.商业用房按被改造房屋评估价值的1%。
2.办公、仓储用房按改造房屋评估价值的1%。
3.工业用房按改造房屋评估价值的3%。
(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1.商业、办公、仓储用房按被改造房屋评估价值的5%。
2.工业用房按被改造房屋评估价值的9%。
十七、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可按改变后的房屋用途给予补助;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仅指沿街或沿路一层进行商业经营的房屋),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199O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仍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助;对房屋决定公告发布时仍从事商业经营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可按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以被房屋所在街(路)的类似商业房屋市场评估基准价与该房屋的法定用途市场评估基准价之差乘以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为补助基数。2002年前从事商业经营至今的,给予80%的补助;2002年至2007年3月29日期间从事商业经营至今的,给予70%的补助;2007年3月30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间从事商业经营至今的,给予50%的补助;2011年1月21日始从事商业经营至今,且从事商业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给予30%的补助。
十八、对被改造住宅和商业房屋实行装修保底补助优惠措施。装修保底补助以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标准补助。危旧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屋装修保底补助方式的,按保底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危旧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装修评估补助方式的,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助;房屋装修评估价值低于装修保底补助标准的,按装修保底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十九、对危旧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完成签约搬迁的,给予适当的签约腾空补助。危旧住宅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标准补助。非住宅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补助。
二十、为妥善解决因住宅房屋改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子女的入学困难问题,凡属房屋改造决定公告发布时户籍在册人员,自房屋征改造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7年内需入学的(指小学和初中),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改造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二十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新昌县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办法为准。本规定由危旧房改造指挥部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