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贸稳增长的各项工作部署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18号),通过培育和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办法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物流、通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设立的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一站式线上服务平台称为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二)重点培育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浙江省内登记注册、具有外贸经营者资格。
2.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至少提供物流、通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环节中的5项,其中通关、退税、收汇、信保为必须提供的服务。
3.服务的中小微企业数量在200家以上。
4.具有完善的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平台近12个月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并保持较快增长速度。
(三)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商务厅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定。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确认为“重点培育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享受本办法第二款提出的各项扶持政策,有效期2年。
二、扶持措施
1.优惠扶持措施。适当下调重点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将市县培育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的工作情况作为商务促进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对工作突出的市县给予奖励,由市县统筹用于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具体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2. 出口退税便利措施。对经认定的重点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优化退税服务,每月可多次申报出口退税,优先办理退税,确保及时足额退税。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严格按《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规定的要求进行函调,提高发函的针对性,避免滥发函。
3.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对经认定的重点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海关纳入重点企业给予重点帮扶,提供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手续,优先安排加急通关手续,对进出口适用较低查验率,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办理海关业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市场采购贸易模式项下货物海关监管仓。
4.检验检疫便利措施。对经认定的重点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简化出口监管流程,降低企业核查货证比例。发挥检验检疫部门优势,强化对企业的质量帮扶,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高风险项目严密监管和低风险产品快速放行的监管机制。
5. 外汇管理便利措施。对经认定的重点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充分给予收结汇便利,简化A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账户,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结汇或入外汇结算账户,有效缩短收结汇时间,加快企业资金周转;简化贸易信贷报告流程,允许企业定期向外汇局报备,节约企业人力物力,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6. 强化融资服务。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制、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积极加大对重点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给予融资及息费优惠。探索对通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的企业试行信用贷款,创新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模式,逐步建立金融机构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专业服务和网上对接机制。
7.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通过境内外展会、媒体、门户网站、政策宣讲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推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拓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对接渠道。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托义乌小商品、海宁皮革城等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扩大客户服务群,为市场业户提供产品展示、客户对接、贸易实务等服务,帮助业户拓展海外销售渠道。
三、保障措施
(一)密切部门协作。建立由省商务厅牵头,财政、国税、外管、海关、检验检疫、金融、信保等单位按职能分工共同参与的促进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联席工作机制,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问题并定期通报信息。各市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确保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服务力度。各部门、各地市要加大对重点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服务力度,采取上门服务、现场办公和“一企一策”等方法,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三)规范企业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运行效率,增强服务水平,积极主动发挥推动中小微企业扩大进出口作用,切实促进我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通过建立行业联盟(协会)等形式,加强行业自律,互通相关失信服务对象信息,防范企业自身经营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省商务厅保留取消重点培育资格的权利。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 联合发文
2015年8月5日
附件下载:(浙商务联发[2015]72号).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