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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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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571

 

 

县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新昌县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新委办〔20151号文件)要求,制订了《新昌县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经县政府同意,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科技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方案》(浙科发政[2015]21号)文件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鼓励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激发创新热情和活力,提升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而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主要用于鼓励本县企业和创业者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检索查新等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企业和创业者利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指定部门兑现。

第三条  创新载体是指省、市、县各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创新载体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创新券推广应用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创新券服务系统”,推行电子券,从申领、发放、申请使用、使用情况记录到申请兑现实现无纸化电子审核流程操作(具体审核流程表见附件1)。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新昌县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质监局及高新园区、新昌工业园区等单位为成员,负责创新券的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研究确定解决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新昌县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负责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使用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期限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在科技资金中每年安排经费,确定每年科技创新券的额度。

第九条  创新券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不可使用兑现。

 

 

 

第四章  适用范围与方式

 

    第十条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凡在本县范围内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十一条 创新券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孵化企业,即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市级及以上各类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

 第十二条  创新券暂限于企业购买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检索查新、科技服务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五章  使用与兑现

 

第十三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云服务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按照申领时间顺序进行审核发放,当年度创新券额度申领用完为止。企业根据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凭持有的创新券抵扣相应的服务费用。同一企业一次性申领不得超过2万元,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  企业持券与服务机构开展具体合作后所发生的费用,如共享仪器设备、科技文献、标准资源等,由创新券直接抵用50%费用。企业持创新券抵用时,自筹配套资金不低于上述抵用后比例,并由创新载体开具相关财务凭证,用于创新载体兑现创新券时使用。

    第十六条  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重复使用,可在有效期内分批使用。

 

第六章  兑现程序与要求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是负责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2次,即每年的7月底和次年1月底,由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一次科技创新券审核兑现活动,办公室负责汇总兑现材料。遇特殊情况报请领导小组商定。

第十八条  创新券兑现受理期间,创新载体须将兑现申请材料递交至办公室,作为创新券兑现结算的依据,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兑现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50%企业自付资金发票复印件(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50%创新券抵现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科技创新券清单和服务记录(或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各一份。  

第十九条  办公室对创新券发放单位和兑现金额进行公示,时间为7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发放单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办公室提出,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  办公室汇总兑现材料,并成立创新券专家审核组,选择不低于20%的企业进行抽查。专家审核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的科技创新券兑现材料审核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兑现过程中,企业、创业者和创新载体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兑换现金。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拨并追回财政资金,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县级的各类科技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对科技创新券兑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科技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创新券使用具体流程详见科技云服务平台创新服务系统操作说明(www.zjsti.gov.cn)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2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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