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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城区住宅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试...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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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5〕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城区住宅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试行)》已经第4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城区住宅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城区住宅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确保处置工作顺利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处置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参与,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推进城区住宅防控和治理工作,逐步清理存量违法建筑,杜绝城区住宅新违法建筑的产生,着力健全城区住宅违法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无违建县”创建。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新昌县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住宅。镇乡可参照执行。

三、职责分工

根据工作需要,城区住宅违法建筑的处置由县控违办牵头,街道(园区),建设局、国土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参加;对特殊疑难问题,可由县政府召集专题会议,共同研讨处置方案。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县控违办:负责协调、督查、指导城区住宅违法建筑的综合整治工作,并做好有关调查研究工作。

2.街道(园区):做好本辖区违法建筑的调查、巡查、发现、制止,及时受理和处理举报,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等工作。

3.建设局:确认违法建筑的违法性质,出具书面意见,作为处罚依据;对城管执法局已作出处理决定,函告房产登记部门的,在处理决定未执行完毕前,不予房产登记、不予抵押、不予过户;严格审查建设方案,避免产生可预见违建的情形;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业监管。

4.国土局:做好涉及土地违法的调查处置工作。

5.城管执法局:做好对违法建筑的巡查、发现、制止、及时受理和处理举报,调查取证、听证、制作执法文书、落实处罚措施等工作;对疑难案件根据专题会议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6.公安局:负责拆违工作的安全保障,对阻碍拆违工作的违法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7.财政局:保障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做好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的指导工作。

8.监察局:对相关单位的城区住宅违建整治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责任追究。

9.司法局:配合做好违法建筑强拆过程中的财产公证、证据保全等工作。

四、城区住宅违法建筑的认定

城区住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认定为违法建筑:

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2.已交付使用的城区住宅住户,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扩建、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3.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

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城区住宅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

(一)城区住宅违法建筑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二)城区住宅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拆除:

1.占地扩建现象。占用土地、增加了使用面积的。

2.未经批准开挖、改造地下空间现象。影响公共利益及安全的。

3.加层搭建现象。虽没有占用土地,但增加了室内使用面积,改变了使用性质的。

4.封包走廊、设备空间等现象。虽没有占用土地,但改变了使用功能的。

5.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围墙等现象。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三)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或违法收入并依法处以罚款。

(四)城区住宅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予保留:

1. 具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拆除违法建筑后当事人无房居住,并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的建筑物。

2. 不占用土地、不影响他人、群众反应不强烈且与房屋立面协调,不改变使用功能的构筑物。

六、违法建筑处置程序

对作出改正、拆除、没收决定或者暂予保留处理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县建设局出具书面认定,县城管执法局根据认定作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二)无法改正的,应予拆除,先由街道(园区)督促整改、拆除,拆除不到位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既不拆除,又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进入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三)无法改正又不能拆除的,根据具体情形或相关鉴定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城管执法局作出没收决定并依法处以罚款。

    (四)暂予保留的,对于具有住房保障申请资格,若拆除后当事人无房居住的,由当事人报县建设局审核,确定为县住房保障范围的,报县政府同意后列入暂予保留名单;对于暂予保留的构筑物,由街道(园区)、城管执法局提出意见后,暂予保留。

七、对没收后的建筑物的处置意见

城管执法局作出没收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后,由街道(园区)负责辖区内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工作。其中所没收的建筑物与依附的合法建筑具有不可分割性,考虑到实际使用情况,只能由相对人管理使用的,可由业主向城管执法局自愿申请回购,但不予办理权证。业主不愿回购的,给予强制拆除。回购价格为城区现有市场销售平均价扣除违建部分建安造价。具体如下:

1.违法占地扩建回购价:地上部分不低于4500元/平方米;地下部分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

2.加层或搭建(不超过主体建筑高度)回购价:不低于3500元/平方米。

3.封包走廊、设备空间等回购价: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

以上回购价依据市场变化周期,由县政府作相应调整。

按上述价格申请回购的建筑物处置完成后,当事人要求办理权证的,可经法定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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