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5〕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1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44号)明确的一系列重点任务,确保到2020年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今后5年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点任务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1.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做好与上级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目录制。(县审管办会同县法制办负责)
2.全面实行企业“零地”投资项目政府不再审批,全面实行企业独立选址项目高效审批,积极探索企业非独立选址项目市场化要素供给机制和政府不再审批办法。(县审管办会同县经信局、县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3.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县审管办会同县法制办负责)
4.全面清理现行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应规范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县发改局牵头负责)
5.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加大监督检查、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县审管办会同县法制办负责)
6.以“四张清单一张网”为重点,深化政府自身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促进政府治理的现代化。建立健全“四张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强化刚性约束,促进有效运转,着力解决政府“缺位”“越位”“错位”问题。(县编委办、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
7.加强政府职责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制定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明晰责任边界。(县编委办会同县府办负责)
8.继续探索推进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及时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县发改局牵头负责)
9.改革财政资金分配办法,创新绩效预算管理方式。(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10.加快政务服务网建设,横向拓展服务功能,纵向延伸至基层,加快权力事项集中进驻、网上服务集中提供、数据资源集中共享。(县府办牵头负责)
11.积极稳妥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制定行政程序规定,推进机构法定、职能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县编委办、县法制办负责)
12.进一步推进强镇扩权改革,深化中心镇特色镇发展改革,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县发改局、县编委办负责)
1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
14.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县发改局牵头负责)
15.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一律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县民政局会同县编委办、县财政局负责)
16.进一步规范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授益性政府行为。(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负责)
17.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制度规则和管理平台,强化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形成提供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的公共服务体系。(县财政局会同县编委办、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负责)
18.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质监局、县国税局负责)
二、加强和改进规章制度建设
19.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不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督促纠错。(县法制办牵头负责)
20.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通过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县法制办、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21.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县法制办牵头负责)
22.把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健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审查机制,规范异议申请处理程序。(县法制办牵头负责)
23.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探索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县法制办、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24.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强化决策必经程序的刚性约束。(县府办会同县法制办牵头负责)
25.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县府办牵头负责)
26.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27.对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等,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28.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县府办会同县级各部门〈单位〉负责)
29.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县监察局会同县审计局负责)
30.建立健全法律顾问队伍,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到2015年底,实现县乡两级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17 年底,政府主要部门(单位)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县法制办会同县司法局负责)
31.健全合法性审查、专家咨询、绩效评估、监督检查等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履行合同的流程管理,完善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内部备案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县法制办会同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负责)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
3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相对集中执法权,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并向乡镇延伸。(县编委办会同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以及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33.一个部门下设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予以归并。(县编委办会同县法制办、县人力社保局以及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34.规范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所需的必要保障。(县编委办、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负责)
35.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须具有法定职能,其设置应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实现机构、职能法定化。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县编委办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县法制办以及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36.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执法资格准入,完善执法证件管理,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县法制办牵头负责)
37.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切实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县法制办、县公安局会同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38.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充分发挥法院、基层政府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合力,切实提高行政案件执行率。(县府办会同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39.建立健全衔接工作台账管理制度,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县府办会同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0.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社会治安、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监管,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41.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执法情况专项检查。(县法制办牵头负责)
42.建立健全执法程序,落实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和案件审核制度,深入推行执法听证程序。(县法制办会同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43.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县法制办会同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44.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跟踪。(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45.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县法制办会同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46.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缴罚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47.进一步探索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调整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进行细化和量化。(县法制办会同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48.明确执法项目的职权、流程、机构、岗位和责任,强化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责任。(县编委办、县法制办会同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49.加大政府规章执行情况检查力度,改进执法案卷评查,建立执法案件质量跟踪评判机制。(县法制办牵头负责)
50.通过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等形式,发挥社会各方在加强执法监督中的作用。(县法制办会同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51.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县监察局会同县法制办负责)
六、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
52.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动态排查廉政风险点,重点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领域以及行政裁量方面的权力寻租。(县监察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公管办等部门负责)
53.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以及政协、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依法履行报告、通报职责。(县府办牵头负责)
54.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及时落实、反馈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积极回应各类诉求和反映。(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55.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推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与制衡,落实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要求,界定岗位,细化流程,明确责任,强化考核。(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机关事务局等部门负责)
56.建立监督情况通报以及处理结果反馈机制。(县府办会同县监察局负责)
57.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县审计局会同县监察局负责)
58.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加大审计公告公示力度。(县审计局牵头负责)
59.推动审计方式创新,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县审计局牵头负责)
60.探索建立审计监督与法律监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县审计局牵头负责)
61.完善问责制度,严格依法追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政府及部门因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地区、本系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县监察局会同县法制办、县人力社保局负责)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62.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托政务服务网,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县府办会同县编委办负责)
63.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结果信息公开,推行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县府办、县法制办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64.推进行政审批全流程公开,加强全过程实时监督。(县审管办会同县府办、县监察局等部门负责)
65.依法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流程。(县府办牵头负责)
66.政府预决算支出公开全部细化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细化到具体项目。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单位)均应公开预决算以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并逐步细化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67.重点公开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共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方面信息。推进公共服务和公共监管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就业以及环境污染等涉及民生问题的信息。推进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八、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68.健全县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县法制办牵头负责)
69.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县法制办会同县司法局负责)
70.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对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等领域的行政裁决职责。强化行政机关在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林权、承包经营权等纠纷中的裁决功能。(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71.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县法制办会同县编委办负责)
72.完善行政复议权利救济告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县法制办牵头负责)
73.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约谈制度,强化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县法制办会同县监察局负责)
74.加强行政复议与司法、信访、监察良性互动,增强行政争议化解合力。(县法制办会同县信访局、县监察局负责)
75.尊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证和答辩义务。落实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县法制办牵头负责)
76.加大对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督查力度。(县府办会同县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77.全面实施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强化依法行政考核机制,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导向作用。(县法制办负责)
78.把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县府办牵头负责)
79.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县司法局牵头负责)
80.推行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年度学法用法考试,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查。(县司法局牵头负责)
81.推行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县府办牵头负责)
82.大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县编委办会同县法制办、县人力社保局负责)
83.高度重视法制机构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切实加强法制机构设置,充实人员力量,推进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县编委办会同县法制办、县人力社保局负责)
84.法制机构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应到岗到位,不得擅自挪用,真正做到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职责相适应。(县编委办会同县法制办、县人力社保局负责)
85.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公职律师制度。(县司法局牵头负责)
86.注重法治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强化法治工作人员法律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司法局负责)
87.各级行政机关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县司法局会同县级有关执法部门负责)
88.建立社会“大普法”工作格局,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重点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治教育。(县司法局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负责)
89.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县教体局牵头负责)
90.扎实做好国家宪法日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县司法局牵头负责)
91.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县司法局牵头负责)
92.坚持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引导公民积极参与法治实践活动,鼓励和支持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努力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县司法局牵头负责)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