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5〕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杭绍台高速公路新昌县段工程建设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补偿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绍台高速公路新昌县段工程建设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补偿办法
为确保杭绍台高速公路新昌县段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新昌县征收集体土地办法》(县政府第28号令)和《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昌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新政发〔2014〕4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杭绍台高速公路新昌县段工程规划红线内的土地征收、房屋和附属设施搬迁,均适用本办法。
二、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范围:杭绍台高速公路新昌县段工程建设用地范围,以道路规划红线为准。其他用地征收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杭绍台高速公路新昌县段工程红线控制范围通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红线控制范围内不准抢种新种花木、果树、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如有抢种新种的,一律不予补偿;暂停审批新的房屋建筑及新的工业项目;土地不得流转,如流转一概无效;严禁搭建抢建建筑物及房屋装修、建坟、开挖水塘鱼塘、挖土、取土烧砖、取沙取石及安装埋设管道、线路等经营活动,一经发现予以取缔,一律不予补偿。
四、新昌县国土资源局为杭绍台高速公路新昌县段工程建设集体土地征收部门,土地征收所涉乡镇具体负责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处理工作;房屋搬迁所涉乡镇为房屋和附属设施搬迁工作实施单位;杭绍台高速公路新昌县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部门协调和协助配合乡镇做好政策处理工作。
五、工程建设涉及电力、通信、广播、有线电视等线杆和线路设施迁移的,由其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按杭绍台高速公路新昌县段工程建设的规划和施工进度,积极配合做好迁移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杭绍台高速公路新昌县段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六、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助办法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县政府第28号令与新政发〔2014〕4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为耕地类和林地(未利用)二类,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和土地分类以土地专业测绘机构勘察测绘为准。
2.耕地类(包括水田、旱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每亩4.5万元,林地(未利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每亩2.3万元。
3.地上青苗、花卉苗木、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原则上按新政发〔2014〕45号文件规定执行。花卉苗木类由林业部门专职机构评估,按照迁移标准给予补助。
4、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含安置费);单穴补助4500元,双穴补助8500元,双穴以上每增加一穴再补助4000元。
5.工程建设用地涉及到园区、景区范围内的土地,由高新园区、县旅游局负责落实,征地价格按区片价支付。
6.土地征收范围内在种土地、征用测绘时无种植的给予适当奖励。
7.土地征收范围内涉及水利工程设施的,由县水电专业机构鉴定评估,实行一次性补偿。
8.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河道、河滩、公路等国有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予补偿。
9.征收耕地的,给予在册农业人口安置,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面积计算。
10.被征地单位工作经费:按新征土地耕地类1000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100元/亩,由指挥部支付给所在乡镇。
七、房屋搬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搬迁评估
1.被搬迁房屋的价值补偿和房屋装修、附属物价值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搬迁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和性质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为确认依据,权证记载情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认依据。确切补偿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的测绘面积为准。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权证面积的,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3.被搬迁房屋的评估价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在搬迁地所在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二)补偿安置
本次房屋搬迁实行货币补偿和迁建安置两种方式。搬迁企事业单位、村集体房屋和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个人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搬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迁建安置。对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被搬迁人不予迁建安置。
1.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对被搬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房屋搬迁市场评估总价值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并享受货币补偿奖励。
2.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被搬迁人选择迁建安置的,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评估补偿。迁建安置建设用地由所在镇、村按新农村建设规划落实。被搬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迁建安置建筑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建筑按货币补偿方式处理:按货币补偿方式处理部分建筑面积补偿金额=【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搬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被搬迁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迁建安置建筑占地面积)×被搬迁房屋评估均价】。
3.迁建安置用地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予以落实,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安置房由被搬迁人自行建造;建房审批手续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指挥部配合安置户办理;迁建安置建筑面积与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超出部分由被搬迁人承担。迁建安置区域内的地基平整,水、电、路等配套设施费用,由指挥部根据预算拨付所在乡镇包干使用。
4.对违法建筑,由所在乡镇按拆违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置。拆除未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给予补偿,对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但考虑到拆房安全,可给予残值回收,由专业拆房公司拆除。
5.对高度不足、设施不全、不符合确权发证的附属房屋、牛厩、猪舍、室外厕所等简易附房均不作安置和奖励,按价值评估补偿。
6.被搬迁房屋或其他资产的权属有争议的,待权属确定后予以补偿。
7.本办法发布后,房屋所有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搬迁迁建安置依据。
(1)户口的分户;
(2)房屋转让、交换、改(扩)建、析产、赠与、租赁、抵押、典当等。
(三)补偿标准
1.因私有住宅房屋搬迁的,按补偿标准给付搬迁补偿费。补偿标准为:以每户2000元为基数,再按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搬迁补偿费。选择迁建安置并采用周转用房过渡方式的,计发两次搬迁补偿费。
2.因搬迁私有住宅房屋由被搬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补偿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按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发;选择迁建安置的,从被搬迁人搬迁之月算起至安置用地放样之月后的12个月为止。
3.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加工(家庭工业)或商业经营(持有合法有效证照)的个体工商户,其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在原有住宅安置补偿的基础上,对从事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合法建筑的实际经营场所面积予以每平方米200元标准一次性补偿;对从事商业经营的按合法建筑的实际经营场所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标准一次性补偿。涉及大型机械和特殊设施搬迁的,由搬迁工作实施单位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后进行补偿。
4.被搬迁房屋室内装修原则上按实际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为从源头上消除不当装修行为,杜绝资源浪费,实惠利益群体,对被搬迁房屋实行装修保底优惠措施。装修保底补偿以被搬迁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标准补偿。装修评估价超过保底补偿标准的,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
5.迁建安置建房的临时水电费,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算,由指挥部拨付所在乡镇转付给被搬迁人。
6.对集体房屋按搬迁房屋的实际用途评估,对小水电站的设备、设施的收储由专业机构予以评估。
(四)奖励标准
为激励被搬迁人配合房屋搬迁补偿工作,本工程建设房屋搬迁按下列奖励标准,对被搬迁人进行奖励。
1.为鼓励货币补偿,对私有住宅房屋按评估比准价乘以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数,给予20%的奖励;对企事业单位、村集体和私有非住宅房屋按被搬迁房屋评估市场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20%给予奖励。
2.为鼓励私有住宅房屋被搬迁人先签约先搬迁,凡在先签约搬迁期内(以搬迁补偿通知书为准)完成签约搬迁的,给予以下奖励:
(1)签约奖: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奖励。同时设置争先签约奖,被搬迁人在先签约搬迁截止日之前争先签约的,每户每争先一天给予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腾空奖:被搬迁人在先搬迁期内完成腾空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标准给予奖励。
3.私有住宅房屋被搬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给予奖励。
八、工作经费及奖励
1.新征土地工作经费:在完成土地报批、协议签约、资金兑付后,按实际征收面积拨付所在乡镇工作经费,耕地类每亩1000元,林地每亩500元;完成被征收土地清表后,按实际征收面积再拨付所在乡镇工作经费每亩1000元。
2.已预征土地的工作经费:在完成土地报批、协议签约、资金兑付、土地清表后,按实际征收面积拨付所在乡镇工作经费每亩1000元。
3.房屋搬迁工作经费:待房屋拆除后,由指挥部按实际搬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拨付给所在乡镇。
4.奖励工作经费:工程建设期间,及时化解矛盾,加快工程顺利推进,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报批、土地征收、坟墓迁移、房屋搬迁等各项重大节点工作的,给予所在乡镇、相关部门、指挥部一定奖励。
九、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公正、公平认真办事,保持自身廉洁。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补偿资金的发放与管理,要严格实行专项预算、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挪用、截留补偿安置资金。
十、建立由指挥部、国土、建设、县拆违办、林业等相关部门及当地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补偿工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土地性质用途确认、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土地与房屋租赁利益纠纷调解等疑难问题。
十一、本办法未尽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补偿事项,可依照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补偿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高速公路工程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补偿工作实际,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补偿方案中明确或在专题会议纪要中确定。
十二、本办法由杭绍台高速公路新昌县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