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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5〕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利用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各类管线安全运行,规范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和信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规划城区范围内管线的规划、建设和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建成区范围内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其它地区由园区、街道、乡镇负责,园区和乡镇、街道重合的地区由园区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综合管沟、管廊等各类管线(包括与地下连接的地上管线和架空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
第四条 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线普查、信息管理等统筹协调工作,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负责做好本部门和单位的管线普查、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和审批工作。国土、财政、公安、人防、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应当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各管线权属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各自的管线专项规划,并根据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编制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并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十二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三)原则上新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入地,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
(四)原则上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程序做好管线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章 测绘管理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开工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同步测绘,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
第十五条 管线工程竣工3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管线工程测量数据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 管线位置变更的必须进行管线测量,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管线变更测绘成果按基础测绘成果要求在管线变更竣工后60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第十七条 建立未建档管线测量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告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组织管线测量。管线权属不明时,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基础测绘补测计划进行测量。
第十八条 尚无管线现状测绘资料的区域,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结合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管线年度整测或补测计划。
第十九条 管线普查、年度补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线单位也应落实相应资金。管线竣工测绘费用按有关标准列入工程项目的总投资。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对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和管线测绘质量负责。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线工程必须依法建设,依法需要招投标的,应当实行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因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收费公路以及需要跨越(潜越)河道的,应当持相关批文和有关设计文件,依法分别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横穿城市道路管线工程挖掘后路面修复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费用由申请单位支出。
第二十三条 管线工程应当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竣工条件,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管线建设工期;随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建设管线共同沟,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需迁移、改建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报请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废弃的管线,由管线权属单位予以拆除。对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废弃管线,应当由管线权属单位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二十八条 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查明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告知建设单位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依法对损失或者扩大的损失负责。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管线信息管理应当坚持统一标准、资源整合、综合利用、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整合管线信息资源,监督管理管线权属单位的管线信息资料汇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线信息系统,存储、维护、管理、更新本行政区域内管线的综合信息。
第三十四条 管线信息系统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当采用与管线信息系统统一的或协调一致的技术标准,以利于管线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管线信息应当遵守保密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明该施工范围的管线情况。
第三十七条 需要使用管线信息的,应依法提交申请,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城市管线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处罚按照规定由县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第三十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其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埋设在地下的管线,应在地面设置明显标志,以防意外损坏。
第四十一条 本县其它行政区域范围内管线工程由属地街道、乡镇负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