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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通告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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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527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切实保证生猪肉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生猪定点屠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决定自20151118日起,关闭并撤销儒岙镇、大市聚镇2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相应的行政区域列为县定点屠宰厂定点屠宰实施区域,实行白肉配送。

二、凡在儒岙镇、大市聚镇行政区域内上市的生猪必须到县定点屠宰厂(梅渚镇兴梅大道5号)屠宰,严禁任何非定点屠宰单位和个人私屠滥宰。禁止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上市销售;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加盖检疫检验印章方可出厂上市销售。

三、为保障肉品供应,按照布点要求,在大市聚镇设置一个肉品配送供应点,在儒岙镇设置儒岙、长征两个肉品配送供应点,以方便从事生猪肉品销售的经营者就近采购。

四、县农业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要组成定屠联合稽查队,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执法检查。对擅自屠宰生猪或销售加工病害、注水、变质、使用不符合规定添加剂的猪肉以及伪造检疫检验证明的,将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151118日起实施,具体由县畜禽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

    局:86018507            局:110

市场监管局:12315           城管执法局:96310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5115      

(此件公开发布)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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