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春节、元宵临近,为尊重传统习俗,活跃节日气氛,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中心城区有限开禁燃放烟花爆竹。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限开禁燃放烟花爆竹时间:2016年2月7日(大年三十)至2月13日(正月初六),2月22日(正月十五元宵节);期间,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为全天,其他为07:00—24:00。
二、除有限开禁时间段外,继续按照《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新政发〔2014〕49号)执行。
三、如有违反《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统一为:110。
特此通知。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