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5〕1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十大民生实事“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作”要求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昌实际,编定了《新昌县“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印发
新昌县“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
创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乡级和村级公路(以下简称“乡村公路”)管养工作,促进乡村公路提档升级,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十大民生实事工程“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作”的要求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两美新昌”建设、“五水共治”、“两路两侧”“四边三化”等中心工作和全市“美丽公路”考核目标,决定在全县开展“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创建,不断完善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镇乡(街道)对农村公路管养主体责任,建立稳定的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乡镇实施、社会参与、群众支持的乡村公路共建共管共享长效机制,促进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规范化建设,提升乡村公路管养水平和周边区域环境面貌。力争在“十三五”末,全县美丽乡村公路乡镇(街道)达到80%以上,示范乡镇(街道)达到30%以上,全县乡村公路达到“路畅、桥安、景美、规范、惠民”的总体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推进乡村公路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浙江省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以“职责明确、管养到位、运转高效、保障有力、专群结合、有路必养”为要求,按照“六个一”建设要求,建立一个专门机构、组建一支养护队伍、安排一处办公场所、筹措一笔管养经费、健全一个运行机制、完善一套内业台账,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健全乡村公路管养资金保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将乡村公路管养资金全额纳入县级和乡级财政预算,建立由各级财政投入和其它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按照《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81号)要求,各乡镇(街道)应积极投入资金和力量,乡级财政对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分别为年公里1000元和年公里500元。随着乡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应急水毁需要等,乡村公路管养资金有所欠缺,为切实解决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乡村级组织要积极筹措日常养护资金和投工投劳等,建立健全稳定的乡村公路管养资金长效保障机制,逐步加大养护资金投入力度。
(三)加大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力度。各乡镇(街道)、村要加强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要高度重视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路面、路基、桥梁和隧道、安保等设施中出现的日常养护质量问题,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乡村公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同时积极实施乡村公路改造提升各项工作。
(四)加强乡村公路桥梁管理。针对乡村公路桥梁存在的建成时间长、设计标准低、承载能力弱等问题,各乡镇(街道)要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桥梁安全管理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桥梁安全和公路畅通。根据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公路营运桥梁安全责任体系的意见》(新政办发〔2012〕211号)文件要求,全面排查、定期检测桥梁技术状况,针对桥梁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制定维修加固或改造计划并有序实施,力争“十三五”期间基本消除四、五类桥梁。
(五)深化乡村公路边“三化”工作。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乡村公路边“三化”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以种植、护管绿化和确保公路沿线“三无”(即:无垃圾、无违章建筑、无违法广告牌)为重点,全力推进乡村公路边“洁化、绿化、美化”工作,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出行提供“畅通、安全、舒适、优美、生态”的公路交通环境。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农村公路路政协管员,制定爱路护路乡(村)规民约,村级组织落实农村公路路政信息员,发现路产、路权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街道)、县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顺利有效开展创建工作,县政府成立“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县农办、县编委办、县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城管执法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落实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责任意识,加强工作考核。为明确责任,强化创建责任意识,将“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创建作为“两美新昌”建设、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载体,列入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乡镇(街道)要将公路管养情况与村二委主职干部年终考核相挂钩,明确各责任单位职责、目标任务。同时,要细化考核标准,认真做好各项考核指标的分解和落实,强化考核管理,规范考核程序,严格奖罚兑现。严格督查机制,对创建镇乡实行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四个一”推进机制,促进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三)积极营造氛围,注重总结提高。积极宣传“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创建工作,充分调动全民参与的积极性。强化工作统筹,注重将创建工作与“两美新昌”建设相结合,与“美丽公路”、“五水共治”、“两路两侧”“四边三化”等刚性任务结合起来。突出攻坚重点,着重开展好以“一种三清(种植绿化、清理垃圾、清理违法建筑、清理违法和无序广告)为切入口的路域环境专项治理,加大整治力度,精心打造“美丽乡村公路”,实现管养质量明显提高、路容路貌有效提升、路域环境全面改善、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公路文化集中体现,努力成为美丽乡村景观带建设当中的景观线。
附件:新昌县“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
考核办法
附件
新昌县“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
创建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乡级和村级公路(以下简称“乡村公路”)管养工作,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68号)文件和新昌县“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方案精神,结合“两美新昌”建设、“五水共治”、 “两路两侧”“四边三化”等中心工作和全市“美丽公路”考核目标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创建考核工作,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为全县列入“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创建考核计划的乡镇(街道)。
二、考核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要统筹谋划,提出创建方案,并制定落实“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
(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稳定的乡村公路管养资金长效机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创建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三)创建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四)创建考核材料必须确保真实性,严禁在创建考核各类技术档案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考核资格。
(五)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创建考核过程中,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规章制度,规范创建考核各项工作。
三、考核内容
重点围绕5个方面开展考核工作。
(一)路畅。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乡村公路为目标,乡村公路列养率达100%,优、良、中等路比例不低于75%。
(二)桥安。加强桥梁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基本消除四、五类桥梁,安全隐患治理率基本达到100%。
(三)景美。积极做好乡村公路边“五水共治”、“两路两侧”和“三化”工作,全面提升乡村公路路容路貌和路域环境。绿化护管率100%,成活率达90%以上。
(四)规范。全面推进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六个一”建设,乡镇(街道)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率达100%。
(五)惠民。切实满足群众需求,将人民群众意愿落实到创建工作中,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在评定或群众满意度测评中,得分(或满意度)在90%以上。
四、考核程序
(一)乡镇(街道)作为考核工作实施主体,年初,对照《新昌县“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评分标准》(见附件)提出工作计划,自愿申报,自行考核。每年12月,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考核,考核分在70分(含)以上的为“美丽乡村公路乡镇(街道)”,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发文通报。
(二)在“美丽乡村公路乡镇(街道)”的基础上,我县每年择优推荐上报绍兴市“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候选单位,由市政府组织考核,按照《新昌县“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考核标准》,经考核达到85分(含)以上的为绍兴市“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由市政府通报命名。
(三)对已命名的“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实行年度复核制,由乡镇(街道)按照《新昌县“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考核标准》自查自评,符合标准的,由县政府审定后报市政府复核,如不符合标准的,报市取消称号。“美丽乡村公路乡镇(街道)”由县政府组织复核,复核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五、考核奖惩
(一)经考核达到70分(含)以上的并由绍兴市政府发文通报的“美丽乡村公路乡镇(街道)”,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3万元创建补助经费。
(二)经考核达到85分(含)以上的并由绍兴市政府通报命名的“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创建补助经费。
(三)对已命名的“美丽乡村公路乡镇(街道)”和“示范乡镇(街道)”,经年度复核不符合标准的,上报市取消称号。
(四)创建补助经费由县交通运输局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新昌县“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162(附件-新昌县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评分标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