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昌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大佛寺分公司、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新昌县沃洲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调整大佛城停车场节假日及双休日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新旅集大〔2015〕7号)、《关于要求调整十九峰景区停车场收费价格的请示》(新十九峰〔2015〕8号)和《关于要求调整沃洲湖景区停车场收费价格的请示》悉。为规范游览参观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优化旅游软环境、提升我县旅游行业形象,促进我县旅游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大佛寺景区、十九峰景区和沃洲湖景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大佛寺景区停车场
1.蓝、黑色和个性化牌照的机动车、黄色牌照机动车中的9座(含)以下客车及拖拉机:20元/辆;其余黄色牌照的机动车:30元/辆。
2.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的,免费(节假日除外);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2小时(含)的,按上述标准收费;停放时间在12小时以上至24小时(含)的,按上述标准的1.5倍收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免费停放时间30分钟不再重复计算)。但对当天17时后驶入且在次日8时(其中每年4~10月期间为7∶30)前驶离停车场的,不论停放时间长短均按上述标准的25%收费;对当天驶入且在上午8时(其中每年4~10月期间为7∶30)前驶离停车场的不收费。
(二)十九峰景区和沃洲湖景区停车场
1.蓝、黑色和个性化牌照的机动车、黄色牌照机动车中的9座(含)以下客车及拖拉机:10元/辆;其余黄色牌照的机动车:20元/辆。
2.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的,免费(节假日除外);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2小时(含)的,按上述标准收费;停放时间在12小时以上至24小时(含)的,按上述标准的1.5倍收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免费停放时间30分钟不再重复计算)。但对当天驶入且在上午8时前驶离停车场的不收费。
(三)军车(含武警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费。
二、你们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未及事项按我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新发改价〔2012〕13号)执行。
四、本批复自2016年2月3日起执行。原我局(县发展计划局、物价局)有关大佛寺景区(大佛城停车场)、十九峰景区(重阳宫停车场)、沃洲湖景区等的停车场停车收费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