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减轻企业负担,更好扶持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县用人单位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四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55%确定,其中对外来用工占本单位全部职工人数50%以上且总人数在50人以上的纺织、服装、轴承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0%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一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00%。按上述确定的单位月缴费基数,若低于用人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以用人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申报确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政策实施到位。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