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6〕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城镇危房治理改造三年行动专项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城镇危房治理改造三年行动专项规划
为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专项规划。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城镇危房治理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实施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在得到多数群众或房屋业主支持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有土地上危旧房屋成片改造工作,区分轻重缓急,科学规划布局,按照分类指导、统一建设的要求,兼顾经济承受能力和实际居住需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镇危房治理改造工作。
(三)市场运作,政府指导。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认知性,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四)属地管理,监督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或产权性质,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城镇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完善排查、巡查制度,建立“一楼一档”资料,并监督业主实施治理改造工作。
二、总体目标
在前期开展城镇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建立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一楼一档”基础上,2016年2月底前,完成对存在比较严重结构安全问题、影响安全使用的86幢丙类城镇住宅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2016年底前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完成危房治理改造任务的60%以上(已鉴定为D级的须在2016年完成),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城镇危房的治理改造工作,并建立完善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落实责任
(一)成立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建设局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宣传、民宗、发改、经信、教体、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国土、交通运输、水利、文广、卫计、安监、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机关事务、商务、建管、旅游及有关乡镇(街道)等部门组成的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三年治理改造任务分解。目前,我县共有已鉴定C、D级城镇危房53幢,未鉴定直接治理改造的城镇危房2幢。其中,羽林街道负责监督完成5幢(处);南明街道负责监督完成38幢(处);七星街道负责监督完成1幢(处);建设局负责监督完成9幢(处);旅委负责监督完成1幢(处);人力社保局负责监督完成1幢(处)。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应加快治理改造进度,力争提前完成三年治理改造任务,同时对辖区内新发现的危旧房屋及时改造。
四、组织实施
(一)规范申请主体。全体业主为城镇危房治理改造主体。业主代表可以发起城镇危房治理改造相关工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10%以上或楼幢业主30%以上(按套计算)为该单位职工的,可由所在单位承担城镇危房治理改造发起工作。发起人代表全体业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城镇危房治理改造,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按户承担相应义务。
(二)确定改造方式。城镇危房治理改造应当优先采取项目形式的成片改造方式,也可采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或回购处置等单独改造方式,具体改造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片一议”形式,科学合理确定。
(三)抓好监督实施。按属地原则或产权性质,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抓好各自管辖范围内城镇危房治理改造的监督实施工作,确定城镇危房治理改造方案、监管施工及组织验收等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筹集资金。城镇危房治理改造所需资金按照“业主主体、有责追偿、属地主导、政策支持”的原则筹集。业主承担的费用,可按规定使用房改房维修基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个人公积金(住房补贴),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城镇危房治理改造项目符合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条件的,可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享受有关政策支持。
城镇危房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分别列入县、乡镇(街道)或部门预算,用于解危应急、治理改造项目补助等方面。
(二)优惠政策。城镇危房治理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项目按成本价一次性收取。
(三)管理制度
1.落实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危旧房屋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城镇住宅房屋日常管理、维护、修缮责任,对因危房损害公共利益负责,切实担负起自查自改的主体责任。
2.完善城镇住宅房屋巡查排查制度。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覆盖、常态化、网格化的城镇住宅房屋巡查排制度,并建立相关基础档案。对新发现的城镇危房参照本规划相关规定进行治理改造。
3.规范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由业主代表或以楼幢全体业主名义委托有资质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做出。县建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4.完善城镇危房应急处置制度。城镇危房应急处置制度按《新昌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应急预案,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在当地政府指导下进行,同时加强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经鉴定对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城镇危房,属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加大城镇住宅房屋装修监管力度。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或其他使用人有违法装修行为的,应予以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设施配套。结合城镇危房治理改造,完善与其直接相关的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给水、停车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做到配套基础设施与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同步实施。
(五)上报制度。各责任单位应按照一季一报的要求,同时根据上级部门报送要求及时将城镇危房治理改造情况汇总上报县危房改造办公室。
附件:2015—2017年新昌县城镇危房治理改造一览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印发
附件下载:36(附件-新昌县城镇危房治理改造一览表.xls